证券代码:000669证券简称:ST金鸿公告编号:2026-01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或“法院”)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为加快推动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辅助机构就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现将债权申报通知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金鸿控股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26日前(含当日),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辅助机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次债权申报仅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站https://lawporter.com进行线上申报。现场接待点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债权人无须前往辅助机构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范本,可登录上述债权申报网址查阅和下载。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辅助机构申报债权。辅助机构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辅助机构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二、辅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律师、石律师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辅助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三、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1、如未来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债权人在庭外重组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辅助机构在庭外重组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债权人在庭外重组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未在庭外重组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庭外重组并行使相关权利。
2、如未来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债权人在庭外重组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材料继续有效,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如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债权人需根据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修改。
3、本通知不视为辅助机构向债权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不视为辅助机构或公司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4、如庭外重组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同意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69证券简称:ST金鸿公告编号:2026-01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
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或“法院”)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2月9日,公司收到债权人苏州乾泓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衡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2月10日,公司致函衡阳中院,恳请同意公司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第26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先行实施以衔接庭内重整为目的的庭外重组,并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公司庭外重组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监督指导下,自行开展清产核资、招募重整投资人、与相关方协商谈判、维持日常经营、自主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制定庭外重组方案等各项工作。
2026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衡阳中院同意由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院同意庭外重组申请及指定辅助机构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衡阳中院同意由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具体内容如下:
经研究,为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精神,衡阳中院同意由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
二、实施庭外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先行实施庭外重组,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后续重整效率以及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如公司庭外重组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公司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同意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