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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本是亲子出游的好时节。在安徽临泉,一场看似普通的草莓采摘,却因为一篮子

春节假期,本是亲子出游的好时节。在安徽临泉,一场看似普通的草莓采摘,却因为一篮子“装出10斤”的草莓,引发了不少讨论。 事情发生在春节期间。女子带着丈夫和3个孩子,想着让孩子们少看手机,便驱车来到附近的草莓园。草莓园门口人来人往,不少游客拎着红彤彤的草莓准备回家。 一家人走到售票处,老板递来一个塑料篮子。女子接过篮子掂了掂,估摸着装满大概五六斤。老板随口说了一句:“50元一篮,能装多少装多少。” 这句话,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伏笔。一家人进入大棚后,孩子们兴奋不已,蹲在草莓垄边挑选又大又红的果子。不一会儿,篮子就被填满。就在准备离开时,女子看到旁边有游客把草莓倒出来,重新整齐码放,以便腾出更多空间。 她也照着做了一遍。草莓重新摆放后,篮子果然空出一小块空间。女子觉得还能再“优化”。她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在采摘时保留部分根茎,让草莓相互连接,再由她负责将根茎“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一番操作后,原本普通的篮子,堆出了高高的一层草莓,宛如一个“草莓花篮”。 一家人拎着成果走到收银处。老板看到堆得满满当当的篮子,有些意外。称重结果显示,这一篮草莓重达10斤,明显超出常规容量。女子一家人喜形于色,老板则沉默片刻,最终按约定收取50元,没有反悔。 事情本应就此结束,但这一幕被其他游客拍下上传网络,网友意见分化。有观点认为女子精打细算,在规则范围内争取利益无可厚非;也有声音认为这是钻空子,破坏了交易公平。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篮10斤草莓究竟如何定性? 首先,要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草莓园与游客之间形成的是典型的消费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调整范围。双方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交易条件——50元一篮,未明确重量上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合同的履行既要符合约定,也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老板承诺“50元一篮,能装多少装多少”,从表面上看,并未对重量或高度作出限制。如果不存在其他隐含条件,消费者按篮子容量装满草莓,原则上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老板在结账时反悔,临时提出“只能装六斤”之类限制,而此前未明确告知,则可能构成对交易条件的单方变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极端情况下,若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消费者甚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 但问题并不止于字面约定。合同法理强调意思自治与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老板口头承诺“能装多少装多少”,但这一表述是否包含合理理解范围?是否以“正常装满”为前提?这涉及合同解释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一般消费者理解的“一篮子”,通常指在合理堆放范围内装满,而非通过特殊结构或拼接方式大幅增加重量。 因此,若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现场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若一方利用规则漏洞获取明显超出合理预期的利益,理论上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平原则。 不过,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事实——老板最终未提出异议,完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从多方视角看,女子一家认为自己遵守了规则;老板或许低估了消费者的“装篮能力”;其他游客担心今后价格规则会因此改变。不同立场下,对公平的理解并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按篮计价”的采摘模式,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经营者以固定价格出售不确定数量的农产品,既简化计价方式,也承担一定容量波动风险。消费者在规则范围内合理利用空间,并不当然违法。 但若经营者事先明确标注“限六斤以内”“不得超出篮口高度”等具体限制,消费者超出范围,则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双方真的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般来说,主张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老板主张存在“重量上限”,需提供相应证据;若消费者主张对方虚假宣传,也需证明其承诺内容。 结合现有信息,本案未出现强制加价或拒绝交易情形,合同已按原约履行。从法律角度看,难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