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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玩家眼中,“外挂”只是游戏里的作弊工具,但在河南开封这起案件中,它却成了一

在不少玩家眼中,“外挂”只是游戏里的作弊工具,但在河南开封这起案件中,它却成了一条牵出数百万元非法利益的黑色链条。 2025年初,开封警方在侦办一起网络安全案件过程中,发现某热门竞技类游戏中存在异常数据流量。多名玩家的操作轨迹高度一致,瞄准速度远超正常人类反应时间。技术部门分析后发现,这并非简单的软件脚本,而是一种通过DMA硬件方式运行的“物理外挂”。 所谓DMA外挂,是通过硬件设备直接读取、控制计算机数据,再由外接设备模拟键盘、鼠标信号,实现“锁头”“锁身”“自动追踪”等功能。更隐蔽的是,该设备外观被伪装成普通声卡或显卡,从外观上难以辨识。 警方顺藤摸瓜,锁定了在河南开封活动的男子张某(化名)。经查,张某与数名技术人员组成团队,负责外挂程序的研发、测试与升级,同时发展全国代理商进行销售。销售模式采取分级代理,线上推广、线下发货,全国多地都有代理商分销。 办案人员在抓捕时,从其仓库内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外挂设备及账目资料。经初步核算,该团伙自上线销售以来,累计非法获利400万余元。 面对警方调查,张某最初辩称:“只是卖硬件,不是入侵系统,怎么会违法?”也有部分购买者在网络上发声:“打游戏而已,警察也管?” 围绕这些疑问,案件的法律定性成为关键。 首先,从刑法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核心在于两个要素:一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情节严重”。 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该DMA外挂通过绕过游戏安全机制,直接干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属于典型的非法控制行为。游戏服务器及客户端系统同样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再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非法获利400余万元,远超5000元的基准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基本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条件。一旦法院认定构成犯罪,量刑区间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知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其他犯罪行为仍提供工具的情形,还可能触及共同犯罪的评价,法律风险进一步加重。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外挂并非单纯破坏游戏体验。竞技类游戏依赖公平机制维系用户基础,一旦大量作弊工具流通,可能造成运营方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用户数据安全风险。部分外挂还嵌入广告链接,诱导玩家点击后进入诈骗页面,这种风险在实务中并非个例。 值得注意的是,游戏运营公司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作为被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服务器维护成本、用户流失损失等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张某等人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赔偿。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购买外挂的玩家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从民事合同关系看,外挂销售本身属于违法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外挂交易本身违法,相关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原则上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明知交易标的违法,仍参与其中,属于共同违法行为,其支付的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一部分,依法追缴或上缴国库。也就是说,消费者难以通过诉讼主张“合法退款”。 从多方视角来看,代理商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如果明知外挂性质仍参与推广销售,可能构成共犯;若证据显示其仅承担物流配送、未参与宣传或分成,责任认定则需结合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具体分析。 警方在通报中强调,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持续加强,针对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执法机关有明确管辖权。无论是软件外挂还是硬件外挂,只要实质上干预、破坏计算机系统运行,都可能触及刑法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