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400克金条,几年时间翻倍涨到30万,结果却成了朋友反目的导火索。借钱时是情分,还钱时却上了法庭——这事,很多人都觉得“谁亏谁冤”,但法律只看一个核心:你当初到底借的是什么? 老王一直有收藏黄金的习惯。那根400克、纯度99.9%的金条,是他多年的积蓄。平时偶尔拿出来看看,在他心里,这不仅是资产,更是一份安全感。 后来朋友小王做生意周转困难,急需一笔资金。几番恳求之下,老王动了恻隐之心。可手头没有现成现金,他思来想去,决定把金条卖掉帮朋友。 两人一起去了金店。按当时市场价,400克黄金卖了14万元,钱直接打进老王账户。随后几天,老王分几次把这14万元转给小王。 为表诚意,小王写下一张借条:“今欠老王金条400g,纯度99.9%。” 当时双方都没有深究这句话的法律后果。 几年过去,黄金价格一路上涨。曾经卖出14万的那根金条,如今市场价值接近30万。老王越想越不是滋味:“要不是你借钱,我根本不会卖。现在一根变两根,这损失算谁的?” 他找到小王,提出按当前金价偿还。小王当场拒绝:“我借的是14万现金,不是金条。金条你自己卖的。” 争执无果,两人对簿公堂。庭审中,争议焦点很明确:借款标的是金条,还是14万元现金? 这不是简单的“借条怎么写就怎么还”,而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关键在于“提供借款”这四个字。法律认定借贷关系,看的是实际交付。 本案中,老王并未把400克金条交给小王,而是先自行出售,再将14万元现金转账给对方。银行流水清晰显示,实际交付物为现金,而非实物黄金。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是14万元的现金借贷关系。金条只是资金来源,并非借款标的。 那么,借条写着“欠金条400g”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结合履行行为、交易习惯等因素解释。若书面内容与实际履行明显不一致,应以真实履行情况为准。 换句话说,借条不是万能“翻盘神器”。它是证据之一,但不能脱离事实单独存在。 老王主张,若不是为了借钱,不会卖金条,因此涨价损失应由借款人承担。这个逻辑在情理上或许能理解,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黄金涨跌属于市场风险。老王在出售时已完成资产处置,获得现金。此后价格上涨,是投资机会成本,而非借贷损失。若允许债权人事后按涨幅追加金额,那么一旦金价下跌,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还款?显然不符合合同稳定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按14万元本金承担还款责任,不支持按现价黄金折算30万元的请求。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朋友之间的账算不清,实质上是三个法律误区的集中体现。 第一,借条内容必须与实际交付一致。收到现金,就写现金;交付实物,就写实物。混淆标的,等于给未来埋雷。 第二,投资风险不能事后转嫁。卖出资产那一刻,涨跌风险已经结束,不能因为市场上涨就要求“补差价”。 第三,民间借贷认定以实际交付为准。法院看的是资金流向和履行事实,而不是事后解释。 不少网友看完都说:“要是金价跌了,老王还会找朋友补钱吗?”这句话,其实就是法律的答案——合同不是押注未来行情的工具,而是确认当下交易的规则。 一根金条,从14万涨到30万,涨的是价格,变的是人心。法律给出的结论很冷静:你当初给出去的是什么,就只能按什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