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变20万”,在郑州一家整形机构的收费窗口前,高女士听到这个数字时,一度以为自己听错了。手术单上白纸黑字写着总费用20万元,其中13万元为“9支除皱针”。而就在手术前,她和母亲曾明确表示,只做双眼皮,不增加任何附加项目。 2025年12月,高女士和母亲在某整形机构那里,打算做双眼皮手术。工作人员建议打除皱针,但高女士选择了拒绝,因为除皱针太贵,而双眼皮手术,只需7万元,在他们预算内。 手术当天,母亲被推进手术室。按照流程,术前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高女士母亲回忆,当时眼部已经进行术前准备,视线受限,护士递来文件让其签字,她理解为双眼皮手术的常规文件,未逐条阅读便签署。 手术结束后,高女士前往收费处结账。工作人员告知总费用为20万元。她当场提出疑问:“不是说好的7万吗?”对方递上清单,新增的13万元费用标注为9支除皱针。 高女士表示,从咨询到手术前,从未同意该项目。她立即与医生沟通,医方回应称:“患者本人签署了相关同意书,我们是按签字内容执行。” 双方争议随之升级。高女士认为,母亲在视线受限情况下签字,不具备真实、明确的知情同意;医院则强调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 随后,高女士联系媒体介入调查。记者陪同再次前往医院。面对追问,接待人员表示“系统中没有及时修改项目”,而医生起初坚持按既定方案操作,后在记者连续询问下承认存在“沟通疏忽”。最终,院方表示愿意承担70%的责任,剩余部分可继续协商。 围绕本案,核心法律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患者是否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二是术中签字是否构成有效同意。 首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本案中,若消费者在明确拒绝附加项目后,机构未如实更新服务内容,仍擅自实施并收费,可能构成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 其次,从医疗法律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该条强调“明确同意”,其核心在于真实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签字是否有效,不仅看形式,还要看签署时是否具备充分知情条件。如果患者在视线受限、意识不清或未获得充分解释的情况下签字,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同意。尤其在新增医疗项目涉及高额费用时,医疗机构更负有充分说明义务。 此外,医美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既具有医疗服务属性,又兼具消费服务特征,属于高度监管领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告法》及相关行业规范均强调明码标价和规范诊疗。若存在诱导消费、术中加项等行为,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行政监管问题。 从举证责任角度看,若发生纠纷,医疗机构需证明其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包括告知内容、时间节点、沟通记录等。单一签字文件,并不当然排除机构的说明义务。 本案中,若高女士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围绕以下事实展开审查:第一,术前是否形成明确的书面方案及价格约定;第二,新增项目是否经充分说明;第三,签字过程是否存在误导或信息不对称;第四,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从合同法理角度分析,医患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服务内容与合同不符,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或请求变更、撤销相关合同条款。 社会层面看,医美消费近年来增长迅速,纠纷数量同步上升。部分纠纷集中在“项目叠加”“术中加项”“诱导升级”等问题。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行业规范,倡导透明定价和风险提示。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新增项目都必然违法。若患者在术前经过充分说明,自愿书面确认,并清楚知晓费用构成,则属于合法合规行为。关键在于程序是否透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从多方视角看,高女士强调沟通中已拒绝附加项目;医院则认为签字文件具有效力;工作人员承认系统未更新。争议背后,是信息记录与实际沟通之间的差异。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管理是否规范,也成为判断责任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院方在媒体协调下同意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纠纷解决的现实路径。但从法律层面,若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