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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诉温州市美昱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胜诉 温州洞头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2026年2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305民初2029号,案由为合同纠纷,法院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8月7日,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温州市美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温州市美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0668.9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066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合作往来,双方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瓷砖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东鹏牌瓷砖,后因项目需求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合同项下实际供货10731988.67元,经结算审减后金额为10413379.7元。被告仅支付8636550.59元,尚欠质保金520668.99元(前述部分货款已另案处理)。

被告温州市美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赞同欠付原告质保金520668.99元,但认为按合同约定,质保金需在保修期满、原告完成保修义务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60日历天内付清,前置程序未完成,原告无权主张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在另案中陈述本案结算价为10413379.7元,已支付8636551.32元,尚欠1776828.39元,其中质保金520668.99元未到期,质保期两年自2023年6月30日起算。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520668.99元且无异议,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温州市美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066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0668.9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3.5元、保全费31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