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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F79***号驾驶人,凭一己之力让三辆车相撞?还是第二次!|五大曝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交通安全标语广为人知

也是基于众多惨痛事故的深刻教训

然而

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

无视交通法规

甚至在被处罚期间还进行酒后开车的行为

严重触碰法律红线

2025年12月2日晚,毕节市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发生了一起三辆小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了解到,该起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某于当晚在某酒店参加宴席时喝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F****6的白色面包车往岔河方向行驶,途经岔毕路(双华村)时车辆轮胎爆胎失去控制撞向停在路边的两辆小型汽车。

民警立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其血检结果为100mg/100ml。

民警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王某某曾于2017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5年8月又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此次系第三次酒后驾驶!驾驶员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证暂扣期间)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该案已移送起诉到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一旦触犯了“酒驾”这条红线

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在以后任何时间饮酒驾驶机动车都属于再次酒驾

什么是二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俗称二次酒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贵州公安交警提示

酒后触觉能力降低

因酒精麻醉作用

人们往往无法正常操控

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

易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

不管朋友再怎么劝

不管喝得多与少

切莫心存侥幸饮酒驾车

您的出行平安

是贵州交警‍♀

最大的心愿

来源/毕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编辑/温涵宇

审核/郑薇

审发/刘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