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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男子滑雪当天花85元买了一份保险,4小时后,他在雪场排队,突然猝死!事后

吉林市,男子滑雪当天花85元买了一份保险,4小时后,他在雪场排队,突然猝死!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约定,要到次日零时才能生效。为此,男子的儿子认为:保险公司对生效时间未尽到提醒义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0万。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杨先生非常喜欢户外运动,尤其滑雪那更是他的心头好。 2025年2月的一天,他计划着去雪场好好滑一场雪,尽情享受那风驰电掣的感觉。 为了让自己玩得更安心,早上六点多,天还蒙蒙亮呢,杨先生想着滑雪毕竟是一个高风险的运动,他也得给自己上个保险。 于是,他通过线上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单。 一分钟后,他就支付了85元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也挺给力,当即就承保生成了电子保单。 杨先生看着保单,心里也踏实了一些,想着有了这保险兜底,自己去滑雪也更有保障了。 可谁能想到,造化弄人,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过了四个小时后,杨先生穿戴整齐,在雪场排队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天气太寒冷还是起的太早,突然,他整个人晕厥在地,意识也开始模糊,随之呼吸也停止了。 这可把周围的人吓坏了,雪场的雪友们纷纷伸出援手,赶紧给他做人工心肺复苏,将他送医。 医院经过紧急抢救,杨先生还是没能挺过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都来不及和亲人告别。 而医院给出了诊断,杨先生是猝死。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杨先生唯一的儿子小杨悲痛欲绝,他没想到,父亲去滑个雪,人就突然没了,那一刻,他感觉天都塌了。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小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父亲买的那份保险,他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他心想,父亲买了保险,出了事肯定能得到一笔赔偿,这也算是父亲留给自己的一份遗产了。 然而,现实却给了小杨重重一击。 当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居然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杨先生的死亡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 原来,那份保险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生效时间,是购买保险的次日零时。 也就是说,杨先生当天买的保险,得在第二天零时才生效。 小杨那叫一个气啊,觉得对方就是在玩套路,父亲他是因为要去滑雪,才会买这份保险的。 而且,保险公司根本就没和父亲说保单的具体生效时间,所以,父亲肯定是以为保险已经生效了,才放心地去雪场滑雪的。 这不是坑人吗? 因为对保险赔付有分歧,小杨一咬牙,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杨先生的身故保险金50万元,还得算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有人说,本来就应该是立即生效,就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样,没听说过交完钱了第二天我在把货给你。保险公司说的次日生效纯粹就是自己内部系统录入的原因,与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 户外运动险就是保即时当日的风险的,就像列车航班的延迟事故,都是保即时的,不然谁要花钱买个没用的东西? 不过,也有人说,保险公司的理赔应该是投保后二十四小时才生效理赔,而且老人所投的是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人的死经医院诊断属于猝死,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这事儿折射出保险行业的一个“老毛病”,杨先生一大早六点多投保,图的就是当天滑雪有个保障。 如果非得等到次日零点,那他这保险买来干嘛?等回家了再保平安吗?这显然不符合他买运动险的初衷。 保险公司设置“次日生效”,说白了是怕有人“带病投保”,想给自己留个观察期,这种商业考量能理解,但不能凌驾于诚实信用之上。 既然技术上能做到秒收钱、秒出单,那为什么不能做到秒生效? 依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在此事中,保险公司收了保费、生成电子保单,就意味着同意承保,合同已然成立。 它以“次日生效”拒赔,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这就好比去商店买东西,付了钱拿了货,商家却说交易不算数,哪有这样的道理,既然收了钱、出了单,就该及时提供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杨15万元。 那么,对于当日投保,保险次日生效这事,你咋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