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一、编制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物料堆场等各类工程作业活动日益频繁,在推动城市面貌更新的同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扬尘作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约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也对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扬尘污染具有源头多、分布散、易反复、隐蔽性强等特点,单靠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的有效监管,部分施工单位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规范作业等现象,导致扬尘污染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主要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十二条,以“鼓励举报,属地管理,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对扬尘污染举报目的和主要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奖举报情形、有奖举报途径、有奖举报信息要素、实施原则、办理流程、奖励标准和形式以及相关保障和监督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阐述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主要法律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罚则,并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与公众意见,确定了八类有奖举报的情形。
第四条至第六条提出了举报信息受理、核实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有两种举报途径:一是市12345热线负责受理全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可以选择电话、微信举报两种方式,二是根据扬尘污染类型,直接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同时规定了举报需要遵循的原则,明确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镇街处理核实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举报事实不清、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造成污染但已采取补救措施的等6种不予奖励的情形,确保有奖举报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明确了涉及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规定了有奖奖励的标准和方式。按照“谁查处、谁核实奖励”的原则,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等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规定了有奖举报的保障、监督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申请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党员干部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相应职能部门要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同时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期限
《奖励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
制作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制作时间: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