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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寮步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杨云锋,驾驶深圳市车挚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粤BCM08**小型新能源汽车,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寮步大队(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银都工业区寮步交管大队,联系人:陈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8397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寮步大队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