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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车施工作业时发生伤人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建筑工地内,混凝土泵车作业时导

泵车施工作业时发生伤人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建筑工地内,混凝土泵车作业时导致工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请看今日案例。

2022年12月,某建筑工地工人谢某正在二楼楼面配合混凝土泵车进行浇筑作业。突然泵车输送混凝土的软管意外甩动,重重击打在谢某面部,致其当场倒地受伤。谢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其面部多处骨折、肩袖损伤并伴有其他伤情,住院治疗23天。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泵车登记在长沙市某设备租赁部名下,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谢某与泵车经营者曾某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曾某赔偿66000元。然而,谢某认为其损失远不止于此,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涟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系国家强制性险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

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在使用特种车辆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主要源于施工作业时的意外伤害,而非狭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付范围狭义的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则特种车辆购买交强险就不能起到保护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且特种车辆交强险保费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金额,如将特种车辆作业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保险范围之外,就意味花费较大的代价却获得更少的保障,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特种车辆交强险的适用不应限制解释为行使状态,也应当包括特种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下的作业。综上,案涉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谢某于本次责任事故中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3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娄底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对特种车辆车主与投保人而言,应充分认识到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的重要性。在车辆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和现场管理义务,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对保险公司而言,在设计特种车辆保险产品和进行理赔审核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限缩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作业现场人员与公众而言,在特种车辆作业区域活动时,务必增强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指挥。一旦发生事故,应注意固定和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作者:曾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