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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

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任丘市全区域全时段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售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售禁放管理责任人;禁售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目前我市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域内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希望广大群众对涉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部门查实的烟花爆竹数量价值,对举报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受理电话: 任丘市公安局:110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0317-2222990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