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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广西**运输**公司玉林**站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6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林市****关于移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函》移交的问题线索到广西**运输**公司玉林**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广西**运输**公司玉林**站何**作为该企业安全助理,主管安全技术科(分管安全工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有效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车辆安全监管缺失;二是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并消除桂K******小型普通客车动态监控失管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当事人何**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程度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吊销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并处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安全生产法部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多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作用。该案例因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多项,未能有效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的导向,参照裁量权基准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裁量阶次,依法作出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及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分之五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验和启示]

本案对当事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予以立案并进行严厉惩罚,彰显了新时代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的明确导向,告诫每一位处于安全管理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时刻怀有敬畏之心,岗位意味着责任,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疏忽与懈怠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问责,同时,安全生产类案件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关联内容繁杂,执法部门应找准切入点,牢牢把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为案件调查指明方向。此外,要真正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执法部门应聚焦企业重点人员,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三类关键少数,只有督促他们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才能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和组织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