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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带一家人吃海底捞,72岁的老母亲独自去上厕所后迟迟未归,女子连忙去厕所

上海,女子带一家人吃海底捞,72岁的老母亲独自去上厕所后迟迟未归,女子连忙去厕所找人,发现母亲倒在地上,整个人动弹不得,她一问才知道,因为台阶跟地面铺的是一模一样的瓷砖,又没有警示牌,母亲分辨不清,一脚踩空了。事后母亲得卧床数周,女子准备找护工照看,费用在6000-8000块,然而火锅店只愿赔2000,如果女子不愿意,那就必须得开个证明。 1月21号晚上,李女士一家老小加上朋友,一行7个人,热热闹闹去海底捞吃饭。 李女士的母亲今年72岁了,虽然年纪大,但平时身体还不错。 吃到一半,老太太起身去上洗手间。可这一去,半天没见人回来。 李女士有些不安,怕母亲是出什么事了,就赶紧跑去厕所找人。 她到了厕所一看,母亲果然出事了,此时正坐在地上起不来呢! 只见老太太左膝盖肿得跟个发面馒头似的,右脚脖子也不敢动弹,嘴唇还磕破了皮,疼得直哼哼。 老太太缓了好半天神,才断断续续说出事情的经过。 她上完厕所出来,得下个台阶,但这台阶跟地面铺的是一模一样的瓷砖,颜色、花纹都没区别,远看根本分不清哪是地哪是坎儿。 老太太眼神本来就不太好,这一脚踩空,直接就跪那儿了。 李女士一听就火了,这厕所设计明显有缺陷,不是坑人呢吗?更气人的是,这么危险的地方,连个“小心台阶”的牌子都没有。 她赶紧喊来店长。店长一看这情况,立马道歉,并安排人拿冰袋给老太太敷,当晚就派了个员工,推着轮椅陪着李女士一家子去了医院。 一通CT拍下来,医生说是“髌前软组织肿胀”,也就是筋和肉都挫伤了。 医生还特意嘱咐李女士,说亏得老太太平时底子好,骨头硬朗,换个人这一摔,髌骨肯定碎了,搞不好还得动手术呢! 虽然没骨折,但医生建议必须卧床静养,少则4周,多则6周,还得复查。 这下麻烦了。李女士两口子都要上班,还得带孙子,家里离母亲住的地方又有30多公里远。 母亲这一躺,谁来伺候?没办法,只能花钱请护工。 李女士算了笔账:现在的行情,护工一天来4小时就要200块钱,这一个多月下来,怎么也得5、6000,甚至8000多块钱。 虽然火锅店那边垫付了医药费,每天还按时送饭过来,员工跑前跑后也挺勤快,李女士一家看在眼里,气消了一半。但一提到这护工费,两边就谈不拢了。 火锅店给了俩方案:要么走他们的公共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死理,必须要医生开个条子,证明“这老人必须卧床且必须有人24小时看护”。 要么店里直接赔点钱,但最多只能给2000块。 李女士听完肯定是不乐意,2000块够干啥的?连半个月护工费都不够! 至于那个医生证明,李女士更是不同意,觉得为了开个证明,让70多岁的老娘再折腾去医院排队?万一再摔着谁负责?这证明我开不了。 事情有些僵住了。李女士觉得委屈,老娘是在你店里摔的,设计有问题还没警示,这钱该你们出。 火锅店也觉得冤,虽然我们有责任,但你要价太高,且没证明我没法走保险啊。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卫生间属于经营场所的附属设施,必须保证基本的安全性。 法律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是“合理限度”内的谨慎义务。 涉事卫生间的台阶与地面瓷砖颜色、材质完全一致,形成了视觉欺骗,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防滑设施,这显然构成了设计和管理上的重大瑕疵。 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而言,这种隐形台阶存在极高的跌倒风险,而店方未能预见并消除该隐患,即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老人自身下楼时未注意观察也有一定过失,但店方的硬件缺陷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火锅店不能仅以“老人自己踩空”为由免责,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店方要求家属必须提供“需专人护理”的书面证明才肯理赔,实则是在设置不合理的索赔门槛,违背了法条设定的法定义务。 后来,两边又坐下来掰扯了几回,总算是把这笔护理费的具体数字谈妥了,李女士也没再深究。 做生意的,细节就是命,省了一块警示牌的钱,可能最后赔出去的是十倍百倍的护理费,还得搭上品牌名声,图啥呢? 好在结局还算圆满,老太太有人照顾,钱的事儿也解决了,希望老人家早日康复吧。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75
用户14xxx75 2
2026-02-09 22:42
这应该是店家责任了,颜色相同高度不一样的地方,一定要贴上警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