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丁某出于个人拍摄娱乐目的,通过不法渠道购买程序对无人机飞控系统参数进行修改,无人机的电子围栏消失。 丁某的无人机不再受限于法规设定的120米真高,能够不断爬升,甚至刺破云层。某次,飞行日志定格在了惊人的3280米,这个高度已非寻常空域,而是民航客机巡航的领域。 不仅如此,丁某不断在杭州、绍兴,青岛、上海等地放飞无人机。 此外,他还多次在机场禁飞区内“黑飞”,完全不顾安全禁令。 民航部门确认,丁某的飞行活动严重干扰了民航正常运行秩序,极易导致航空器紧急避让、航班延误,甚至存在与飞机发生碰撞的致命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目前,丁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丁某“黑飞”成为被查处的杭州市首起以无人机“超高”飞行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到这里,问题来了,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在管制空域或超过120米真高飞行需提前申请、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等禁飞区域飞行等。 丁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核心规定,未按规定申请飞行空域和计划、在管制空域内超高飞行,远超120米、在机场禁飞区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名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丁某将无人机飞到3280米高空,并在机场附近活动,此空域是民航客机的进近、爬升或巡航区域。无人机若与高速飞行的航空器相撞,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灾难性后果,其性质与放火、爆炸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相当。 因此,公安机关将此行为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丁某“通过不法渠道购买程序对无人机飞控系统参数进行修改”,即破解了无人机的安全限制程序。这种行为属于对无人机内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修改、干扰,使其不能按照原定安全规范运行。 若情节严重,此行为本身也可能单独构成本罪。 爱好无人机的朋友需要注意了:无人机绝不能“任性飞”!飞行前必须完成实名登记,提前了解并严格遵守空域管理和飞行高度规定。合法飞行,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 来源:萧山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