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响的鞭炮在我们的心目中,他就应该有1000个,或者是一个比较有误差明确标志的商品。 刚才我看到一个回帖者给我回帖,说他数出来的1000响有523个(请注意,这可能是一个个别现象,具体情况不明,但大家买了鞭炮可以自己数一下。在数的过程中请注意安全,不要在明火的地方去干这种危险的事情,这是我的建议,申明由此引起的问题由你自己承担)。按照这种算法,我们是否可以猜想,5000响和1万响中又缺失了多少我们心目中的数字呢? 好了,这个1000响鞭炮突然变成了500响,而鞭炮的价格历年来是不断的上涨,上涨,这是正常的消费行为,因为鞭炮厂也要发工资,增加工资,这个我都能理解,问题在于你这个1000响变成了500响 ,而1000想又涨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变相涨了好几倍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把1000响鞭炮拆成两个,比如我们这的价格15,你这不是变相的涨价吗? 我们这里的鞭炮1000响大概是15元,那我不知道多年前的鞭炮,有没有人有保存的,他们又有多少呢?我查询了一下近10年来的一些鞭炮记录厂商。你们是否可以回答一个这样的问题?你们既把一个鞭炮的价格涨起来了,又让这个鞭炮缩水了一半。岂有此理?你是觉得人民群众都是没脑子的吗? 我不知是真是假,如果一个品牌的名字具有欺诈性,那么就应该取缔这个商标,这就是我的意见,即便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欺诈消费者的罪名,你可担不起,如果我们以前把以前想当做一种约定成俗,自以为没人找你的麻烦,那么个人和团体购买鞭炮的时候,就存在一个集体起诉的问题,我们尚且不去管过去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这样起名字,但以后不再允许这样具有欺诈性的名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行为,我个人认为。 当然我这只是我个人的认为,如果以1000响鞭炮,有950个,我觉得这叫合理范围,那么工商管理部门和注册商标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定义的时候,是否应该按照一个产品的定义明确标注其中内涵的鞭炮个数,难道不应该标注吗? 就应该在商标下标注误差范围,但即便从人民群众广泛的共识来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1000响,就即应该具有1000个鞭炮,否则你就是忽悠广大人民几千年年以来对鞭炮的认识,一定有厂商站起来说,谁告诉你1000响就应该有1000个的,好吧,那么你这个名字是不是具有诱导性呢?是不是具有欺诈性呢?我个人认为,可能没有几个人会把鞭炮拆出来看有多少个,但你别忘了,全中国这么多人,愿意跟你抬杠的人就太多了,总有一天你会惹上法律的麻烦,我劝你们赶紧把名字改了。 我个人认为鞭炮应该以燃烧的速度为标准,比如20秒鞭炮,10秒鞭炮等等,如果少于这个时间的鞭炮就属于欺诈消费者,这才属于合理的,而且你要明显的把鞭炮这种商品的属性标注在鞭炮标注栏里,否则你就是叫做包装与物品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