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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高空倒刷锅水,被行政处罚

近日,杭州萧山的陈女士(化名)在家往外探头擦窗户的时候,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高层竟有人把水倒下来,淋到了她头上。

城厢派出所视频队开展分析研判发现,高空抛物者是该居民楼13层某室住户,民警随即上门将住户江某传唤调查,江某称为图方便,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

江某高空倒水,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目前,江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处罚标准,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依法处罚。

九江某小区高楼坠落六七个塑料矿泉水瓶

未砸中人但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造成实际后果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国内也有相关案例。

据九江公安,1月4日,在九江市某小区内,随着“砰”砰”几声脆响,一个又一个从天而降的“黑点”突然擦着居民王先生的脚边,砸落到地面,惊魂未定的王先生抬头望去,高楼林立。通过现场勘查,坠落的物品为六七个塑料矿泉水瓶,所幸未直接砸中人。

民警迅速展开排查,查看小区公共视频、进行住户走访以及物业提供的线索,1小时锁定了嫌疑人李某(化名)所在的楼层与门牌号。

面对突然上门的民警,李某起初还试图辩解,但在确凿的证据和民警的普法教育下,李某最终承认,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因贪图方便将杂物从窗户随手抛下。

民警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媒体曾多次报道高空抛物情况

以前未造成实际后果大多只能对抛物人进行劝导

2025年7月21日,张女士反映,自己的奔驰车停在自家小区楼下,前两天被高空掉落的砖块砸中,物业说监控拍不到具体情况,到现在都没有处理结果。张女士很气愤:“如果砖块砸到人,后果会是怎样的?监控看不到情况,确定不了肇事者,那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2025年7月2日,杭州市民杨女士反映:她住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明德明理府4幢,以前家里阳台晒的衣服被烟头烧过一次,物业说没有监控无法查找,只能张贴提醒,6月28日晾晒的儿童被又被烧了个洞。工作人员说,这两年确实有高空抛物情况发生,有垃圾也有烟头,物业就在楼道张贴了提醒。

2025年3月27日,温州网友爆料,一台洗衣机从天而降,砸中路边的车辆。一台外壳已经扭曲变形的洗衣机躺在路边,洗衣机边上停着一台白色的轿车。

2021年“高空抛物”首次入刑

2026年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新规定

有哪些新变化,听听法律人士怎么说?

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的普遍性与危害性,为进一步强化刑事惩戒力度、填补立法空白,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设立“高空抛物罪”这一独立罪名。这也是“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胡桢天律师分析,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核心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这包含两层含义:(1)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2)行为人必须实施主动抛掷物品的行为。因刮风、下雨等自然原因,不构成本罪。

2.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是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此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等情形,具体可结合案件实际情节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胡桢天律师表示,在202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我国行政层面缺乏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专门规制条款。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惩戒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填补了我国行政层面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空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胡律师表示,比如往楼下人来人往的街道丢东西,可能没有具体砸到人,但是有砸到人的这种危险性或者可能性就可以处罚。

怎样算是情节严重?

橙柿记者了解到,为细化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2026年2月3日,浙江省公安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情况,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惩戒中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二)经劝阻仍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三)抛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以高空抛物方式虐待动物的;(四)实施高空抛物时,地面人流较多的;(五)造成他人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六)曾因高空抛物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高空抛物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要“高空抛物”存在危险

均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胡桢天律师提醒: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均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清晰告知公安机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抛掷物品的类型、数量、抛掷方向)、是否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目击者基本信息等,后续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