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曹某,因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埗大队提出(联系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埗交管大队事故中队黎警官,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五横路1号,联系电话:0769-88879122);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法监督大队提出(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联系电话:0769-23087773)提出;提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埗大队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