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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95后男子何某通过“附近的人”认识女子孔某,聊了几天后,何某邀孔某去

安徽马鞍山,95后男子何某通过“附近的人”认识女子孔某,聊了几天后,何某邀孔某去公园玩,在东侧步道旁的长椅坐下后,何某先摸了孔某的后背,孔某要离开时,何某拉她搂入怀中摸了她胸,孔某反抗并说要报警,何某就掐晕了她后继续对她实施了侵害,孔某恢复意识挣脱后报了警,何某主动投案,家人也替他对孔某作了补偿,并获得了孔某的谅解,最终,何某仍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刑七个月。 骑电动车带人的,是何某,95后的他闲得无聊,通过“附近的人”认识女子孔某,聊了没几天就约孔某出来见面。 3月22号下午4点多,两人到了公园,坐下的地方,是东侧步道旁的长椅,起初还装模作样聊天,没一会何某的手就不老实了,摸了孔某的后背,孔某觉得不对劲,起身要走。 这一要走,坏事了,何某伸手一拉,把人拽怀里了,紧接着那只手直奔胸口去了,孔某挣扎着要报警,这一喊,把何某的凶性给喊出来了。 下死手的也是他,掐脖子,硬生生把孔某掐晕了,人都没意识了,可何某没停手,继续干缺德事,这哪是人干的事。 醒过来的孔某拼命挣脱后,跑出公园,第一时间报了警,何某没跑,主动投案了,估计是知道跑不掉,不如自首还能轻点。 家里人也慌了,赶紧凑钱赔偿,孔某看在钱的份上,出了谅解书,拿着谅解书,何某以为没事了。 但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某在孔某明确反抗并威胁报警后,仍掐晕她并继续实施侵害,完全符合该条款中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 法院判决时,虽考虑何某主动投案、家人补偿获谅解等情节,但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他人性自主权,不能因部分从轻情节就大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 七个月,不长也不短,但这案底,要背一辈子,网友都说了赔偿归赔偿,坐牢归坐牢,两码事,要是给钱就能免罪,那法律成啥了? 何某的算盘打错了,以为给了钱,拿了谅解书,就能大事化小。 法院可不惯着他,你情我愿那是谈恋爱,用强的就是犯罪。 孔某当时得多绝望?大白天的公园,何某就敢这么干,就是仗着自己是男的,觉得女的好欺负,这一掐,差点要了命。 强制猥亵罪,也够喝一壶的,何某主动投案,这是减刑情节,家属赔偿谅解,也是减刑情节,最后还是判了七个月,也已经算是顶格从轻了。 有人说,既然女方谅解了,为啥还要判刑? 这就是法盲的不解了,刑事案件,公诉的,不是你说撤就撤的,要维护的是公序良俗。 公园的长椅,本来是休息的地方,这下好了,成了案发现场,以后谁还敢随便跟陌生人去这种僻静角落?网友的担心不是没道理。 何某出来后,这辈子都得夹着尾巴做人,95后正是好时候,留个案底,找工作都难,这一冲动,把自己前途全毁了。 孔某虽然拿了赔偿,心里的阴影能抹去吗?被掐晕的那一刻,那种濒死感,估计这辈子都忘不掉,身体的伤害好治,心里的伤难愈。 网络交友别太当真,见面选在人多的地方,别往没人的角落钻,不管男的女的,安全意识不能丢。 有网友评论说,女方为什么要跟他去公园,这种话听听就行,受害者有罪论,最恶心,人家去公园是聊天,不是去送命的。 强制猥亵,情节恶劣的五年以下,何某这属于在公共场所,还致人昏迷,判七个月真是便宜他了,要是较真点,判个一两年也不冤。 孔某签谅解书,也是无奈之举,家里人劝对方赔了钱,不签可能一分钱拿不到,这就是现实,有时候正义得向生活低头。 但法律是公正的,谅解书能换来轻判,换不来无罪,何某还得进去蹲着,这就是代价,用实际行动告诉你:犯了法,就得认。 强制猥亵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人身权利,何某在公园这种地方下手,还把人掐晕,性质太恶劣。 特别是年轻姑娘,见网友一定要慎重,知人知面不知心,别把自己往狼窝里送。 有人觉得何某已获谅解,判刑是否过重?但法律底线不容突破,何某的这种行为犯罪不是“私了”能解决的。 如果因谅解就轻判,可能助长犯罪气焰,您觉得在性犯罪案件中,谅解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呢?您对这件事又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