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以老养残、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家庭数量增多,监护断层、照护乏力、财产失管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提供可参考的实践经验,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5个全链条托付安置典型案例(点击查看)。其中,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入选。
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一:广东广州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
案例二:江苏无锡孤独症患者安置方案——“民政兜底、信托架桥”模式
案例三: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案例四:四川成都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居委会监护+信托”模式
案例五: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
PART.05
案例五: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
(一)基本情况。
C先生,60岁,重度智力残疾。与前妻所育女儿C女士,20岁,亦为重度智力残疾人。父女二人均无独立生活与自我管理能力,C先生前妻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再婚,但现任妻子从未与父女共同居住,也没有履行过照护职责(以上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书所述),唯一照护人是C先生90多岁母亲W女士,在疫情期间意外离世,留下一份遗嘱和一套房产。
(二)主要需求。
一是能够良好履行职责的监护人。C先生的母亲W女士对于其现任配偶并不信任,担心其利用法定监护权侵吞财产、不能好好对待残疾父女二人。W女士更希望将父女共同托付给社会机构履行监护职责,确保父女二人能居住在一起。二是确保资产安全和用于被监护人。将留下的房产等转化为收益用于父女二人的生存,避免侵占或挪用。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W女士是某单位退休人员,该单位的残疾人联合会多年来一直协助W女士照顾两个残疾家人,W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希望该单位能够担任儿子和孙女的监护人,以及处置其所留遗产。W女士离世后,C先生现任配偶提起监护权诉讼。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相关单位下属北京某公司作为父女二人的监护人。该判决突破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常规,充分考量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全国首例在被监护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营利法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此外,由心智障碍者家长自发成立的监护监督小组也在本案中发挥了监督作用,形成了“法人监护+社会监督”的监护监督结构。
2.财产管理。
按照W女士的遗嘱,其所留财产由作为监护人的北京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对其核心财产,北京中关村一处房产进行管理、维护和出租,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房产产生的所有收益仅用于父女二人的生活、医疗和照护开支。
3.照护方案。
照护方案由监护人北京某公司全面负责规划与执行,为父女二人选择合适的托养机构或社区照护服务,并持续监督服务质量。
转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