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五旬大叔年轻的时候,在银行存了1000元,20多年后,大叔偶然发现了这张存折,于是兴高采烈的拿着存折去银行取现,不料却被告知存折里只剩下不到1块钱了,大叔质疑明明存折上显示有1000元存款记录,为什么只剩下不到一块钱了?银行解释大叔早年就取走了,协商无果后,大叔将银行诉至法院。 据悉,2002年的时候,男子王某只是一个三十出头的小伙,当时年轻力壮,加上自己也有正式的工作,所以,王某都会将攒下来的钱存入银行。 也就是这一年,王某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王某的说法,存进去这笔钱之后,自己就忘记了,20多年过去了,自己也一直没回忆起来,直到最近翻找物品的时候,偶然在书本的夹层中翻出了这张存折。 因为存折显示的存款有1000元,所以王某很高兴,虽然这笔钱数额不大,但是也算是一笔意外之财,取出这笔钱来,王某打算买一瓶好酒犒劳犒劳自己。 随后,王某就带着这张存折来到了银行,打算连本带息全部取出来。 柜员接过存折后,便开始了取款操作,可是在操作的时候发现,这张存折只有0.8元了,而不是1000元,所以,柜员询问王某还继续取款吗? 从1000元到0.8元让王某很是意外,如果只是取0.8元,真的连路费都不够,王某便询问柜员,存折上显示的明明是1000元,为什么成了0.8元了。 柜员告诉王某,是因为之前取款的时候,存折没有被打上取款记录。王某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每存、取一笔款,银行都会留下一行存取款记录,所以,王某认为银行是在刁难自己。 随后,王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这笔1000元的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即如果客户账户里存款,那么存款或者取款,都是客户的自由,银行不得进行干涉。 银行表示,因为银行卡和存折是拥有同一账号,共享账号内资金的,如果借记卡在ATM操作的时候,存折自然是不会有取款记录的,只有拿着存折去银行,这些取款记录才会被记录上。 为此,银行提供了王某2002年当年的取款记录,取款记录显示,在王某存入1000元后的不到半年时间,这1000元就多次取出,直到账户上剩下了0.8元后,账户便在此之后没有了操作记录。 按照银行的说法,就是当时的存折和借记卡是一个账户,如果拿着借记卡取款,也是取走存折上的钱,而存折自然没有任何显示,除非拿着存折去银行才能够被记录,而王某在此后半年时间就取走了1000元,因此账户上已经没存款了。 那么,法院会采纳银行的这种说法吗? 法院认为,银行虽然这样解释,但是银行需要证明为王某办理一折一卡业务并将卡交给王某,但是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因此银行要承担不利后果。 而王某账户内是否有存款,应当按照王某提供的存折显示的存款为依据,所以,一审法院并未采纳银行的意见,而是判决银行按照1000元以及利息支付给王某。 但是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银行还是认为,存折和借记卡是共享一个账户内资金,王某已经取走了,所以不应该再支付这1000元了。 二审则认为,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银行因为只保留了客户5年记录,未一直保留客户记录,所以,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还是判决银行败诉。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