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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钱塘江捕捞鳗鱼苗300尾,被罚劳务代偿161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清偿“生态欠账”

钱塘大湾区属于省级重要湿地,这里是候鸟们的天堂,紧邻杭州湾出海口,是钱塘江流域生态系统的关键节点。

近日,杭州钱塘区法院、检察院联合对正在此地履行劳务代偿义务的龙某,开展了阶段性回访。

“巡逻时,我看到有人拿着抄网来捕潮头鱼,就跟他们说,‘我现在都不捕鱼了,你们也别捕了,回去吧’,他们听了劝就走了。”龙某认真汇报当天的情况。

禁渔期内捕捞日本鳗鲡

人工手段无法繁育!捕一条少一条

几个月前,龙某还是钱塘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他在2024年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密网”在钱塘江流域捕捞鳗鱼苗300尾。

这些鳗鱼苗经鉴定为玻璃鳗期日本鳗鲡,无法通过人工手段繁育,“捕捞一条,自然界就少一条”,每尾价值在50元左右。

龙某使用的“密网”是一种网目尺寸极小的非法渔具,对捕捞对象选择性差,会“大小通吃”地将幼鱼、成鱼甚至非目标物种一并捕获,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

经评估,龙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6万元,是其捕捞鳗鱼苗价值的4倍、非法获利金额的13倍。

钱塘法院在办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同时,立案受理了检察机关对龙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龙某即将面对的不仅仅是刑事处罚,还有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等公益诉讼请求。

“刑事审判打击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当生态环境资源也直接或间接受到破坏时,公共利益的损失也需要得到弥补,‘治罪’是远远不够的。”案件承办法官张清华表示。

清偿“生态欠账”!

劳务代偿161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治罪”不难,但在刑事惩戒的同时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却面临诸多困难。

龙某虽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却无力履行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他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若赔偿无法落实,公益诉讼预期效果将大打折扣。

龙某在钱塘大湾区湿地公园增殖放流

此时,劳务代偿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成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解决这类赔偿金履行难题的“优选”。

检察机关对龙某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和劳务代偿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并与其签订了劳务代偿协议。

2025年8月,钱塘法院对龙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同时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龙某达成调解。

由龙某先行支付小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以劳务代偿161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方式,抵偿剩余大部分赔偿金,以此清偿“生态欠账”。

让非法捕捞者成为生态保护者

“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要同步进行劳务代偿。劳务代偿并非任意公益劳动,更不意味着劳动时长简单累加就可‘达标’。”张清华表示。

既要确保161日的劳务代偿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也要兼顾龙某需要打零工维持生计等因素。

如何以“有效监管”促推“有效履行”,成为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去年6月,钱塘大湾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揭牌,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提供了新的平台和载体。

依托基地,某公益组织经指定作为劳务代偿协办单位,负责龙某工作的考勤、监督和记录报告。

检察机关通过电话回访、记录核查、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验收龙某阶段性劳务履行记录与成效。

如发现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劳务代偿期间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还应及时提请法院作出进一步处理。

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转,督促着龙某从“破坏者”向“保护者”转变。

“实地调查中,我们也对龙某的劳务履行频次作了要求,在接下来的禁渔期内还会安排他配合开展普法宣传,现身说法”,检察官表示。

“一次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161日的劳动才能修复,希望你明白这个道理,在每一天都能自觉地保护好生态环境”,法官张清华嘱咐龙某。

江堤上,龙某认真巡逻的背影渐渐融入潮声和微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