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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宁夏石嘴山,女子带两个女儿去参加婚宴,亲戚家23岁的男子,以带两女孩去

必须严惩!宁夏石嘴山,女子带两个女儿去参加婚宴,亲戚家23岁的男子,以带两女孩去买零食为由,将他们骗到树林,并强迫女孩看不雅视频,并按住其中一女孩的头,将生 殖 器放入女孩口中猥 亵。男子被抓,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4个月,男子不服,称女孩口中未检出DNA,二审,法院这样判! 余某接到亲戚家的喜帖,被邀请去参加喜宴。 她带着两个女儿,7岁的大女儿杨某甲,和6岁的二女儿杨某乙前去吃酒席。 现场喜气洋洋,喜宴开始,两个女儿和余某坐在一起吃饭。 小孩子们吃的少,吃完饭就在桌边打打闹闹。 那天是摆某的姐姐订婚,家里亲戚朋友都来贺喜。 23岁的摆某,发现亲戚余某,带着自己的两个女儿。 看着两个不堪世事的小女孩,他突然就起了坏心思。 他故意接近两个女孩,和他们套近乎,还拿自己的手机给她们看。 因为都是亲戚,双方也很熟悉,摆某故意接近两个女孩,并没有引起余某的注意。 中午11点左右,摆某凑到两个小女孩跟前,小声说要带她们去买零食。 小女孩眼睛一亮,在零食的诱惑下,两女孩兴高采烈地就跟着他走了。 余某知道是自家的亲戚,也没在意。 其他人都在忙着喝酒吃饭聊天儿,就算看到了,还以为是哥哥带着妹妹们出去玩。 摆某带两个女孩离开热闹的婚宴现场,骑上电动车,将他们带到了村外。 大约12点左右,他带着孩子们来到了附近一所中学门前的凉亭。 那会儿街上人不多,凉亭附近特别安静。 他拿出手机,给两个才六七岁的小姑娘,看一些不该看的视频。 两个孩子懵懵懂懂不太明白,过程持续了大概六七分钟。 12点16分左右,摆某又骑电动车带两小女孩离开了凉亭,去了更隐蔽的地方。 那里是派出所附近的小树林,他让妹妹杨某乙在树林边待着。 然后把7岁的杨某甲带到树林深处。 他按住女孩子的头,强迫她做出了难以启齿的举动。 事后,他让杨某甲别告诉任何人,要保密。 然后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又骑车带着两个孩子回到了婚宴现场。 这3人一来一去,谁也没注意到。 但很快,余某就觉出了不对劲。 大女儿杨某甲不停地吐口水,眼神躲闪不敢正视她,举止很异常。 母亲心里一沉,把女孩子拉到没人的地方,轻声问她,刚才那个哥哥带她们去干什么了,是不是发生了什么? 起初孩子不肯说,只是摇头,在母亲一再询问下,7岁的女孩终于断断续续、带着恐惧和困惑,把刚才发生的事情说了出来。 可以想象,母亲当时的震惊与愤怒。 余某疯了似的冲出去要找摆某算账,亲戚们听说后,炸了锅。 场面一时失控,争吵声、怒骂声乱成一团。 双方发生冲突,余某报了警。 就这样,摆某所做所为败露了。警方介入,摆某被抓。 在派出所里,摆某一开始什么都说,他以小孩子说的话不算数为由,不承认做下的事。 在警方多次询问后,摆某才终于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两个女孩子的陈述非常清晰。 她们记得是摆某带她们去买零食,在中学门口的亭子里看奇怪的视频。 记得去了派出所旁边有树的地方,也记得那些让她们害怕的触碰。 她们描述的细节,时间、地点、顺序,都符合这个年纪孩子的记忆能力,也和其他证据对得上。 因事实清楚,摆某被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摆某明知两个孩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为了寻求刺激,给他们观看不雅视频,后又对其中一幼女实施严重的猥亵行为。 因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一审,法院判处,摆某有期徒刑6年4个月。 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 他提出了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觉得判得太重了; 二是警方从孩子口腔里没有检测出他的DNA,他觉得证据不足。 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 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规定,只要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 亵,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也构成犯罪; 若情节恶劣,刑期会在5年以上。 摆某以买零食为由,骗走7岁和6岁女童,带她们看不雅视频,并对7岁女童实施猥亵,属于情节恶劣。 DNA问题,鉴定意见确实写着“未检出”。 根据法律规定,DNA检测结果,在这类案件里,只是证据的一种。 它很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尤其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着特别的考量。 只要孩子的陈述稳定、自然,细节吻合,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且排除了被人指使、诬陷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生物检材的印证,孩子的说法也足以被采信。 至于量刑,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他的犯罪情节:在公开场合骗走幼女。 在派出所附近公然作案,对年幼的女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 6年4个月的刑期,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做出的裁量,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摆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