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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没文化的亏!”北京,大爷刚退休两天捕鸟被刑拘!原来,大爷捕获两只耳机保护鸟

“吃了没文化的亏!”北京,大爷刚退休两天捕鸟被刑拘!原来,大爷捕获两只耳机保护鸟类红红点颏!大爷:“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网友:这个可以从宽处理,是爱鸟,不是吃鸟卖鸟!对于这起案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严格且明确的,并不因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或动机而有所区别。从法律角度看,大爷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但具体处理时,其主观认知、行为动机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实可能影响最终的司法裁量。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适用解释:本案中,大爷捕获的“红红点颏”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属于“非法猎捕”,直接触犯了该罪名。该罪名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知道”其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数量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程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 案件焦点分析 主观认知问题:大爷声称“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这属于对法律后果的认知不足,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知错误。在法律上,这种“不知法”通常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行为动机问题:网友提出的“是爱鸟,不是吃鸟卖鸟”,反映了行为动机的差异。从法律角度看,非法猎捕行为本身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无论其动机是“爱鸟”还是“牟利”,均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和生态安全。但动机的不同,可能影响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进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大爷捕获的是两只国家保护的鸟类,数量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伤残等)。相较于大规模、有组织的猎捕、贩卖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属于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的情节。 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大爷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捕获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从宽处理的可能。 建议如下: 积极认罪悔罪:大爷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 争取从宽情节:其“爱鸟”的动机、退休后缺乏法律知识等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宽因素,向司法机关提出。 关注司法程序:案件将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大爷及其家属应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结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大爷的行为虽非出于恶意,但已触犯法律。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行为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野生保护鸟 捕鸟案 大爷遛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