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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贸易公司伪造授权书供应假瓷砖,被判顶格五倍惩罚性赔偿

在承接学校装修工程时,为谋取不当利益,某贸易公司竟伪造知名建陶企业授权书,向工程项目供应假冒瓷砖。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对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某贸易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据悉,该案是佛山市首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原告某建陶公司系建筑陶瓷行业知名企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中学装饰装修分包工程,该工程明确指定需使用原告品牌瓷砖。被告某贸易公司为获取该项目瓷砖供应机会,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原告某建陶公司的授权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原告品牌瓷砖。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某贸易公司供应的瓷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相关项目随即被责令停工。原告某建陶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请被告某贸易公司、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被告某贸易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采用伪造公章、虚构授权书、提供虚假证明等多种恶劣侵权手段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瓷砖,其行为的主观恶意大,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案涉工程为学校施工项目,使用假冒瓷砖可能给校园安全造成隐患,社会危害性较大。经综合考虑,法院认定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了发挥个案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法院综合被告某贸易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等因素,以贸易公司侵权获利作为基数,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5倍,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某建陶公司损失。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鉴于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侵权故意,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就前述赔偿数额中侵权获利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更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法官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恪守商业道德,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通讯员: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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