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买了一电动四轮车,发现里程数达不到,他买的300安的电池,一检测只有177安,卖家给他换了一块电池后,再一测才200安,男子忍无可忍,再次找对方协商,对方表示可以返厂检测电池,并退赔9800元,谁料,对方趁男子不在场,对电池检测,拿出检测报告说符合300安。男子不解,我没在场你们私自检测,我不认可。当他问对方索要电池,想重新检测时。对方却说:电池被处理了。 管先生很无奈的说:“我被骗了两次,实在气得慌,当时说的好听,一不坑二不骗,结果,车买回家,里程达不到!” 原来,管先生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合同上写的是300安,可是开回家之后,他发现车里程不够,就没电了。 于是,他找了一个懂行的师傅验证了一下,结果发现电池才177安。 这下,管先生明白了,合着电池不够,于是,他找卖车的老板说了一下这个情况。 这个老板倒也积极,立马给管先生发过去一个新的电瓶。 新电瓶到了之后,管先生费劲巴拉的找人安装上,试了里程后还是达不到,这次他有些气愤,这不是忽悠人嘛,当时说好的是300安,结果里程还是达不到。 于是,管先生再次找了之前的师傅给电瓶测试,测了之后,这次到不一样了,比之前多了一些,这次是200安。 管先生心里这个郁闷,买的新车,是按照300安买的,结果相差了100安,也差的太多了。 管先生猜测,老板可能觉得自己不会拆电瓶,也不会看,所以,老板给自己发的是缺斤少两的东西。而且,连着骗自己两次。 管先生这个生气,找了记者,拿着合同,找到当时买车的汽车厂。 对方问管先生跑了多少公里? 管先生老实的回答,第一次跑了150公里左右。 记者一看问题没说到根上,便提醒说,这不是跑多少公里的问题,是你们的电池达不到300安的标准。 工作人员带着他们看了电池。 记者发现电池上有一个牌,上面写着电瓶的基本详情,可管先生的电瓶上却没有。 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为什么。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电瓶的厂家,对方回答电池出厂不一定有名铭牌,让他问买卖家。 然而,当问卖家的时候,对方一直不吭声,不回答。 后来,卖家表示,可以对电瓶重新检测,返厂检测。 因此,在记者的帮助下,管先生认为可以找个第三方机构来对电瓶进行检测,而且要在双方都在场,看看电瓶到底是多少安。 经过协商,老板和管先生商量,说可以给他更换一块电池,到管先生拒绝了。 管先生说,我要求假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此事中,合同白纸黑字写着300安,实际交付却缩水严重,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质量瑕疵,而是典型的“货不对板”。 商家更换了电池也达不到标准,显然主观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瞒消费者的意图。 法律规定的“假一赔三”是针对这类不诚信行为的最强力约束,管先生的主张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 之后,记者陪同管先生到了店里,管先生自己进去和卖家协商。 最终,双方都各退一步,卖家给管先生退了9800块钱,直接到账。 而至于电池到底有没有300安,商家说可以返厂检测,管先生将电池交给了对方,可万万没想到,对方做了一个令人气愤的举动。 之后,汽车厂负责人提供了两张电池检测照片,一张是电池二维码扫描的后台数据,另一张是电池厂家提供的证明,证明电池满足300安。 管先生对这个结果并不认可,因为给电池检测自己没在场,之后,厂家卖家检测认证的,自己肯定不能认可。 随后,记者又去了汽车厂打算找回管先生的电池,打算找正规的第三方渠道再次检测。 然而,记者问对方,电池在哪呢? 对方表示,电池已经被处理了。因为这种锂电池它里边的单独有个什么电芯,就是分容的话,他就拆开了…… 本来当初协商本是说好管先生和卖家都在厂的情况下,在进行检测,再出具证明。 如今,对方单方面出具的证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然而,汽车厂负责人和记者表示,这事完美的解决了,客户也没有啥问题,我们也没有啥问题,咱们何必在纠缠下去呢? 当记者再次索要电池时,对方有些恼怒,表示电池不在自己手里。 这件事,虽然还有很多疑点,但最终也就这么地不了了之了。 这事儿最让人窝火的不是电池缩水,而是商家的那套“迷魂阵”。 更换电池却缺斤少两,说明老板根本没打算真诚解决问题,而是觉得老百姓好糊弄,指望能瞒天过海。 这种遮遮掩掩、糊弄了事的态度,不仅没清理好和消费者的矛盾,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理念。 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