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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说一遍。
这个事情,从头到尾跟纵火无关。
纵火,刑法里对应的是放火罪,它是故意犯罪,要求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个案子里,男孩的行为是什么?
更多倾向于「恶作剧」。
这个词或许不够贴切。
我也从来不否认其行为的危险性,更认同其应该被家长严厉管教。
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就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不是你觉得他是,他就是的。
至于「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狗主人」,这个就更是臆想了。
从其过往的发文来看,她是有律师的。
既然有律师,她就该知道,这案子压根就追究不了刑责。
于她而言,和解就是最好的结果。
再怎么撒泼打滚,再怎么胡搅蛮缠,于现实而言都是无益的。
哪怕走到起诉,最后的和解金额大概率也会低于6000。
零零散散的一刨除,拿钱走人只会是现实的最优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