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镇政府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被诉的拆迁通知,属于超越职权】 【原告陈述】1、2017年年底,被告以建设非物质文化博览园为由,对某段庄加油站进行征收,原告不同意,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停止营业,并在不欠电费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24日向某镇供电所下达了停电通知,停止了对加油站的供电。 后来,开发商孙红伟、张光伟(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加油站进出道路用砖头、枕木、钢材堵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某镇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被告制作的《拆迁通知》违法。加油站停电后,原告无奈之下于2018年5月15日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加油站搬迁协议,协议约定:某镇人民政府为和谐加油站征收土地一块作为加油站新址,和谐加油站同意搬迁至所征用地块,某镇人民政府支付搬迁费60000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加油站各项设施拆除搬迁,但是,某镇人民政府一直未提供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加油站所用地块,致使原告的加油站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20年9月28日,被告所属的某镇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搬迁通知》,要求原告于2020年10月5日前搬迁完毕; 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置之不理。2020年10月12日,某镇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拆迁通知》,要求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拆除,否则,将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无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职权,更无拆除房屋的职权,被告作出拆除通知的行为违法。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拆迁通知》是基于2018年5月15日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与某加油(某段庄加油站)签订的《协议书》所作出的,《拆迁通知》中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协议书》; 《拆迁通知》并没有重新设定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拆迁通知》并没有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产生任何的影响,据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214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本案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镇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是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该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拆迁通知,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同理,该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被诉的拆迁通知,属于超越职权。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镇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拆迁通知。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