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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判例:服饰店二楼开展镶牙补牙等医疗活动,被查获时交易资金近140万元】

【非法行医判例:服饰店二楼开展镶牙补牙等医疗活动,被查获时交易资金近140万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权在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服饰店二楼开展镶牙、补牙等医疗活动。2014年6月7日、2016年7月20日,某县卫生局对其非法行医活动两次行政处罚并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   被行政处罚后,曾某权又购买了相关医疗器械,继续从事补牙、镶牙等医疗活动。2023年4月26日,曾某权在某县某街道某街为他人镶牙过程中,被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获。   同时,现场查获齿科铸造蜡、牙科石膏、牙科夹等医疗器械及非法行医记录本3本,经某县公安局对其诊疗记录进行读取,自2010年9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间,共有3855笔诊疗交易记录,交易资金达1392323.00元。   【证据】扣押在案的医疗用品;书证账本(笔记本)3本、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某县卫生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004、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001号);   随案移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协助出具医疗器械证明的函》的复函、曾某权非法行医交易资金读取情况说明;   证人杨某、陈某、和某1、机某、和某2、赵某、汪某、和某、张某、和某3、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权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权因非法行医,某县卫生局于2014年6月7日、2016年9月20日分别给予曾某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履行完毕。   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曾某权于2023年5月18日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于2024年1月24日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20,00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00元;随案移送的非法医疗用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