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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平宪法最重要的一条是第九条第2款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日本和平宪法最重要的一条是第九条第2款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这一条款是日本“和平宪法”的核心内容,确立了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法律基础。该规定源于二战后盟军占领时期,旨在防止日本再次走上 军国主义道路,其法理基础可追溯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 尽管宪法有此规定,近年来日本在安全政策上出现明显调整。通过 重新解释宪法第九条,日本政府逐步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包括参与集体自卫、海外维和行动及强化日美军事合作。部分政治势力推动修宪议程,试图将自卫队写入宪法,以实现所谓“正常国家”目标。此类动向引发国内外广泛讨论,支持者认为这是应对安全环境变化的必要举措,反对者则担忧这将动摇日本和平立国的根基。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卫队已事实上存在并持续发展,但其合法性仍基于“专守防卫”原则,即仅维持最低限度的自卫能力,不发展进攻性武器系统。然而,随着日本防卫预算连年增长以及高市早苗等政治人物公开主张修宪,该原则正面临现实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