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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父亲中风,继母成了第一监护人,他想起父亲打7岁起就不再管他,生病后

广东广州,男子父亲中风,继母成了第一监护人,他想起父亲打7岁起就不再管他,生病后却在继母撺掇下把他告上法院索赔赡养费,男子早就心寒了,他担心继母成为财产上的隐患,在30岁这年,他直接立下遗嘱,指定儿子继承婚前房产,母亲为遗产管理人,切断了继母的后路。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立遗嘱那是七八十岁老头老太太才琢磨的事,年轻人身体倍儿棒的,立哪门子遗嘱? 可是,30岁出头的蒋先生却这么做了。 他去中华遗嘱库立了份遗嘱,把自己名下那套小房子安排得明明白白:以后这房子跟别人没关系,只留给自己的儿子。 蒋先生的人生剧本,开头就是困难模式。 7岁那年,父母离异,别的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他就已经跟着母亲回到了外婆家生活。 他父亲再婚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既没给过抚养费,也没给过关爱,父子俩的感情薄得像张纸。 本以为这辈子就这样各过各的,谁知天有不测风云。 蒋先生大学刚毕业,正是为了生活打拼的时候,那个多年不联系的爹突然中风瘫痪了。 更可笑的是,在继母的撺掇下,躺在床上的父亲竟然一纸诉状把蒋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要赡养费。 那一刻,蒋先生的心比冬天的风还凉。但他没办法,法院判他每个月得给500块钱。 蒋先生是个老实人,哪怕心里有一万个不情愿,每个月还是按时把钱打过去。可这钱给得憋屈啊,就像吞了一只苍蝇。 这场官司,把原本就脆弱的父子情分彻底斩断了,成了蒋先生心里过不去的一道坎,甚至成了他好多年的心理阴影。 好在生活总要继续。后来,蒋先生遇到了现在的妻子,两人结婚生子,日子过得平淡安稳。 他母亲和外婆拿出一辈子的积蓄,给蒋先生安置了一套小婚房,算是娘家人给他的最后一道避风港。 但外婆是个明白人,也是个操心命。 她一直担心,蒋先生那个不省心的爹和精明的继母,现在虽然没动静,万一将来蒋先生有个三长两短,这套房子会不会被那边的人盯上? 毕竟法律上,父母可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今年1月,外婆去听了一场中华遗嘱库的讲座,这一听不得了,老太太像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原来这里面门道这么多! 回家后,外婆语重心长地跟蒋先生说:外孙啊,这房子是咱们全家的心血,不能让外人钻了空子,你得未雨绸缪了,去立个遗嘱吧! 为了让小家庭彻底安稳,蒋先生听了外婆的话,去了中华遗嘱库广州荔湾分库。 在那儿,他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母亲当遗产管理人。 这就相当于给房子加了一把法律锁,哪怕以后真有什么变故,继母也别想分走一砖一瓦。 负责接待的志愿者蒋某某后来跟记者聊起这事儿,也是感慨万千。 他说现在年轻人立遗嘱的越来越多,30岁左右的占了不小的比例。 为啥?因为现在的家庭结构太复杂了,离异、再婚的多,大家的财产保护意识也强了。 特别是这种离异家庭,血缘和婚姻关系搅和在一起,最容易出乱子。 《民法典》第1127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法定继承制度下,继母可能因“父母”身份介入遗产分配。 蒋先生的生父及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蒋先生未立遗嘱,一旦发生意外,其婚前房产将被生父和继母分割,这违背了蒋先生保护妻儿的初衷。 蒋先生的行为正是对法定继承风险的“主动阻断”。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他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行使遗嘱自由,明确将房产指定由儿子继承,排除了生父和继母的继承权。 同时,指定母亲为遗产管理人,确保遗嘱执行不受干扰。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这里的‘父母’不光是亲爹亲妈,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算。 要是没遗嘱,万一哪天蒋先生不在了,那个没养过他的继母真有可能跑来分房产,这找谁说理去? 所以,蒋先生这招叫“先小人后君子”。他不是不信任谁,而是用法律手段把风险降到最低。 别觉得自己年轻,或者觉得谈钱伤感情。在这个充满变数的社会里,立遗嘱不是为了诅咒自己,而是为了保护最爱的人。 就像蒋先生,他不想让自己辛苦打拼来的小窝,因为上一辈的恩怨再起波澜。 最后蒋某某也建议,立遗嘱别光写在纸上,最好找专业机构,搞清楚谁当遗产管理人最靠谱,而且过几年家里情况变了,比如生了二胎、财产变动了,还得记得去更新。 生活是流动的,只有把规矩定在前头,后面的日子才能过得踏实。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