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和妻子生了3个孩子后,不想再要了,他怕妻子遭罪,就主动去做了结扎,术后一个月,医生说不用再做措施,哪想到结扎半年后,妻子竟又怀上了!男子一查发现,精子竟又正常了,他气得找医院讨说法,医生一句话把他噎住了…… 谁家要是有喜事,那是敲锣打鼓都嫌不够热闹,可最近马先生家却是愁云惨雾,连个笑脸都没有。 按理说,媳妇怀上身孕,对于家里那是天大的好事,可马先生呢?不仅没有一点要当爹的喜悦,反而愁得直抓头发,甚至还在家里长吁短叹。 这到底是咋回事?难道是这孩子来路不明? 这话还得从头说起。马先生家里已经有3个“吞金兽”了,这养孩子的压力,那是谁养谁知道,简直就是背着三座大山。 夫妻俩一合计,决定再也不生了。 既然决定不生了,那就得避孕。要是让媳妇去上环或者结扎,马先生觉得太遭罪,毕竟手术都有风险,他心疼老婆。 于是,他一拍胸脯,说我去!我做结扎! 他为了媳妇,也是豁出去了。 时间来到2025年1月23号。马先生特意选了一家正规大医院,想着这里医生手艺好,设备也先进,心里一百个放心。 到了医院,一套流程走下来,检查、备皮、进手术室,折腾了一通,手术总算是做完了。 术后恢复期间,马先生也没敢大意。等到满一个月的时候,他赶紧跑回医院复查。 医生拿着化验单看了看,告诉他:不错,精子里没活动的了,只有2%的死精子,基本算是绝育成功了。 马先生虽然听不太懂那些医学术语,但“绝育成功”这四个字他是听明白了。 可他这人心思细,回到家还是不踏实,又专门加了医生微信,在线上再三确认,说大夫,我这以后真不用做措施了吧? 医生那边回道:放心吧,没事了,不用避孕了! 有了医生这句话,马先生彻底放心了。从此以后,夫妻生活也是毫无负担。 然而,到了2025年12月,眼看就要过年了,事情迎来反转。 马先生媳妇的例假迟迟不来访。这推迟了十天半个月,媳妇就怀疑,不会是又有了吧? 马先生一听,说别逗了,我都结扎了,医生都说没精子了,这要是能怀上,那我就是医学奇迹了! 话虽这么说,为了安心,媳妇还是去买了根验孕棒。 这一测,坏菜了!验孕棒上那两道红杠,红得让人心慌。 媳妇拿着棒子,懵了,马先生凑过来一看,也脑袋嗡一声,感觉天灵盖都要炸开了。 这不可能啊!马先生第一反应就是医院搞错了,或者是验孕棒坏了。 但为了保险起见,两人还是去了医院做了个正式检查。 这一查,结果出来了,直接给了马先生当头一棒。检查报告显示:精子数量正常,活力良好! 拿着这张单子,马先生气得手都在哆嗦。 这叫什么事儿啊?刀子也挨了,罪也受了,钱也花了,最后换来这么个结果?这手术是做了个寂寞吗? 现在摆在马先生面前的是个死局:生吧,家里已经三个娃了,再生就是老四,这经济压力和精力压力能把人压垮。 不生吧,媳妇又得去流掉,那身体伤害多大啊,再说也是一条生命,实在不忍心。 越想越气,越想越亏,马先生觉得这医院必须给个说法!这不是坑人吗? 于是,他找来了媒体曝光这事儿。记者后来拨通了医院的电话。 当马先生质问“为什么做了结扎还能怀孕”时,医生的回答简直能把人噎个半死。 医生说:这个原因不是我们能评定的…不过,这不是结扎手术已经复通了吗? 复通了?马先生听完气得头都晕,合着我花钱让你把路堵死,结果你给我留了个后门,还自己偷偷打开了? 好在,这家医院还算有点担当,没有像某些机构那样推卸责任说“这是概率问题”。 院方表示,承认这中间肯定是出了岔子,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希望能坐下来跟马先生好好谈谈赔偿和调解的事儿。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先生在医院进行结扎手术,术后一个月复查显示“无精子”,医生亦确认无需避孕。但随后精子状态恢复正常导致怀孕。 依据《民法典》1222条,如果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比如结扎不彻底、误扎其他组织或复查失误,可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医院没能实现“绝育”的合同目的,且不属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免责范畴,所以难以免责。 手术失败导致妻子意外怀孕,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因终止妊娠或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对马先生及其配偶身体健康造成的直接损害,医院应予赔偿。 对于马先生家庭因意外怀孕带来的生育选择权受限及精神痛苦,虽需结合具体情节,但医院“愿意调解”的态度表明其已意识到医疗行为的瑕疵。 现在这事儿还在扯皮中。 这意外到来的老四,究竟是去是留,恐怕还得这一家子再好好商量商量。 这年头,当个爹不容易,当个想绝育的爹,更是难上加难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