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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案所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刘虎案所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明确:构成该类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不明知的,即使收费也不构成本罪 。

因此,刘虎发布的信息是否是“明知虚假信息”是定案的关键,如果不是虚假信息,或者不知是虚假信息,都够不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