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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蒋先生7岁时父母离异,他跟着母亲在外婆家长大,父亲再婚后与他关系疏远,

广东广州,蒋先生7岁时父母离异,他跟着母亲在外婆家长大,父亲再婚后与他关系疏远,还断了生活费,蒋先生大学毕业不久,父亲中风后继母竟让父亲把他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500元赡养费。蒋先生虽心里难受,但法院还是判他支付,后来蒋先生结婚生子,母亲和外婆曾出资给他买了套六七十万的房子,他担心继母会钻法律空子争遗产,在外婆建议下,30多岁的他去遗嘱库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继承,母亲为遗产管理人。 蒋先生,7岁那年,天塌了,父母离了婚,他跟着母亲去了外婆家,从那以后,父亲再婚,对他几乎就不管不顾,生活费也不给,关系越来越淡。 好不容易熬到大学毕业,刚要开启新生活,父亲却中风瘫痪了。这继母也是够狠,居然让父亲把他告上法庭,就为了每月那500块赡养费。 法院一判,蒋先生心里再难受,也得每月给这钱,毕竟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躲不掉的责任,哪怕父亲没好好养他,这义务也还在。 蒋先生父亲虽在他成长中未尽抚养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即便父亲曾不管不顾,蒋先生仍需承担赡养责任,法院判决每月给500元赡养费合理合法。 后来蒋先生结了婚,有了孩子。母亲心疼他,和外婆一起出了六七十万,给他买了套房子。这房子,对蒋先生来说,意义重大,是他和家人的安身之所。 可一想到自己那复杂的家庭关系,蒋先生心里就犯嘀咕,继母那边,指不定什么时候就冒出来,打着什么主意争遗产,到时候儿子可咋办? 外婆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就给他出了个主意,去遗嘱库立个遗嘱,蒋先生觉得这办法可行,30多岁的他,就这么去了。 在遗嘱里,他明确指定,这套房产以后由儿子继承,母亲当遗产管理人,这一步,走得无奈,却也是为了给家人一份保障。 有人可能会说,立遗嘱是不是有点早? 可蒋先生不这么想,他太清楚自己家庭的状况了,父亲瘫痪,继母虎视眈眈,要是真等到意外发生,那家里不得乱成一锅粥? 提前把事情安排好,就算以后真出了什么事,儿子也能顺顺当当继承房产,不至于被继母搅和。 从法律层面讲,蒋先生每月给父亲500块赡养费,这是天经地义。 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没尽到抚养责任就消失。父亲现在没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蒋先生作为儿子,就得承担起这份责任。哪怕心里有再多的委屈,也得遵守法律的规定。 而立遗嘱这事,也是完全合法的。在继承这件事上,遗嘱继承可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蒋先生通过立遗嘱,把房产指定给儿子,这就意味着,以后这房子的归属,就按他的遗嘱来。 不过,这里面也有个特殊情况,要是老人,也就是蒋先生的母亲,以后生活有困难,需要这房子来保障生活,那可能还得给老人留出必要的份额。这也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蒋先生这么做,其实也是被生活逼的,他从小就没得到父亲足够的关爱,长大后还要面对父亲和继母带来的各种麻烦。 蒋先生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继承,母亲为遗产管理人,这符合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不过,若蒋先生父亲日后生活极度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立遗嘱,是他为了保护自己小家庭的一种方式,他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像自己小时候一样,生活在复杂的家庭矛盾里,他希望儿子能在一个安稳的环境里长大,不用为这些遗产的事情操心。 父亲在蒋先生成长过程中缺席,却在需要赡养时出现;继母为了利益,不惜让丈夫起诉继子。 而蒋先生,在经历了这么多不公后,依然坚守着赡养的义务,同时也努力为自己和家人谋划未来。 这种矛盾和挣扎,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但换个角度看,蒋先生的做法也很明智。他没有被情绪冲昏头脑,而是冷静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立遗嘱,不仅是对自己财产的合理规划,更是对家人的一份爱和责任,他希望用这种方式,给家人一个稳定的未来,让生活少一些纷争。 继母看似在争遗产,但法律上她能否得逞还得看具体情况,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蒋先生立遗嘱真能完全避免后续纷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