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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起点定论不容模糊, 公共传播岂能混淆概念! ——评陈彦堂的丝路起点讲座表述

丝路起点定论不容模糊, 公共传播岂能混淆概念! ——评陈彦堂的丝路起点讲座表述 近日,陈彦堂在公共讲座中提及“洛阳是丝绸之路东方起点”的观点,该表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权威认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及史学界关于丝绸之路起点的主流共识存在不符。公共场合的历史文化传播,应立足客观史实、遵循官方定论,此类与共识相悖的表述,易造成公众对历史概念的认知混淆,也与专业人士开展公共历史传播的基本准则相偏离,有必要正本清源、明辨史实边界。 一、丝绸之路起点有明确权威定论,相关讲座观点未契合核心依据 丝绸之路起点的界定,有着扎实的正史史料支撑、国际国内权威机构的统一认定,也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准确阐释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基本要求,而此次讲座中关于丝路起点的表述,未契合这些核心依据: 1. 国际权威认定清晰,讲座观点未与之契合:201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丝路相关申遗项目正式命名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该命名直接锚定长安(今西安)为丝绸之路主线的核心起点,并无“东方起点”相关认定。陈彦堂作为参与过丝路申遗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理应知晓这一官方定论,但讲座中未以该权威命名为依据,提出的相关观点与申遗认定内容不符。 2. 正史史料记载明确,讲座未引用核心史实:《史记·大宛列传》《汉书·西域传》等正史典籍,清晰记载张骞“凿空”开辟丝绸之路的关键史实,其两次出使西域均以西汉长安为始发地,这是丝绸之路起点界定的核心史料依据。而此次讲座中,未正视这一丝路开辟的源头史实,未以该核心史料为支撑展开相关解读。 3. 国内官方口径统一,讲座观点与之存在偏差: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等官方机构,在历次关于丝绸之路的公开表述中,均一致认定长安为丝绸之路的诞生起点,仅明确洛阳为“隋唐时期丝绸之路东方段的核心枢纽”,从未赋予洛阳“起点”相关属性。讲座中提出的“洛阳是丝绸之路东方起点”,与国内官方统一的历史表述口径存在偏差。 二、起点与枢纽为不同历史概念,讲座表述混淆了二者核心边界 历史研究与传播中,“起点”与“枢纽”有着明确的概念界定,二者分属不同的历史属性,不可混为一谈,而此次讲座中将洛阳的枢纽属性表述为起点属性,混淆了二者的核心边界: 1. 概念属性泾渭分明,讲座表述未做清晰区分:起点是指丝绸之路从无到有正式开辟的历史原点,由张骞凿空这一标志性历史事件所确定,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枢纽是指丝绸之路发展过程中,承担物资集散、线路衔接功能的核心运营节点,是历史发展的次生现象,可随时代变迁有所变化。二者的定义、属性和形成背景截然不同,讲座中未对二者做清晰区分,易让听众产生概念混淆。 2. 学术探讨有专业边界,公共传播需恪守共识:历史研究鼓励在专业期刊、学术研讨会等专业平台开展多元视角的探讨,这是学术发展的正常现象,但公共场合的历史文化传播,面向的是缺乏专业历史辨析能力的普通大众,传播者应恪守学界共识和官方定论,履行普及正确历史知识的责任。此次讲座将与主流共识相悖的观点,在公共平台进行传播,未遵循公共历史传播的基本准则。 3. 专业人士有传播责任,讲座未践行相关要求:作为具备丝路研究专业背景、参与过申遗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在公共场合开展历史文化传播时,本应肩负起维护历史真相、准确阐释文化遗产价值的责任,严格遵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挖掘文物价值、准确阐释历史文化”的相关要求。但此次讲座中,未以权威定论和核心史料为依据,未能践行专业人士在公共历史传播中的应有责任。 三、公共历史传播需坚守史实底线,依法规范传播是基本要求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而准确传播历史文化知识、清晰界定历史概念,正是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讲座作为面向大众的重要文化传播载体,更应坚守史实底线、依法规范传播。 丝绸之路作为全人类的世界文化遗产,是承载民族历史记忆、彰显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文化符号,其历史脉络的解读,关乎全民历史认知的准确性,关乎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在公共场合开展丝路相关历史传播,若脱离权威定论和核心史料,混淆关键历史概念,不仅会让听众误将非共识观点当作历史常识,造成全社会层面的历史认知混乱,也不利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价值的准确阐释和传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历史与事实”,对于丝绸之路起点这类有明确史实和权威定论的历史问题,公共传播更应坚守真相,避免概念混淆。 陈彦堂作为申遗专家及参与者,更应该清楚国际社会以及国家的定论,而不是模糊这种定论,误导公众对丝绸之路起点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