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将手机给未成年的女儿玩,结果事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然以移动充值和银联消费的方式在境内外不同地点消费了21笔,共计149355.21元。女子懵了,细问之下,才知道是女儿向诈骗分子泄露了短信验证码,不过虽然如此,女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限额只有1万元,在远超限额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要求银行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晚上,女子张某在收拾家务时,见女儿闹着玩手机,便也没有多想便把手机交给女儿玩了一会儿。 等收拾完家务,张某把手机给女儿要了回来,关了手机后,便和女儿休息。 次日早晨,张某打开手机,结果在查看手机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然在头一天晚上以移动充值和银联消费的方式在境内外不同地点消费了21笔,共计149355.21元。 张某懵了,因这些交易都是在女儿头一天晚上玩手机时发生的,于是连忙叫醒女儿,询问女儿怎么回事!细问之下,才得知是女儿不小心把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了诈骗分子。 张某当即报警,未果后,认为自己的银行卡限额只有1万元,自己的银行卡在短时间内被盗刷多笔、金额远超限额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面对张某的控诉,银行辩称:第一、本案实质为电信网络诈骗,而非银行卡盗刷。 第二、张某所认为的“超限额”是指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在该平台内被诈骗分子通过多次消费、转账(即“移动充值”“银联消费”)所消耗的累计金额。 银行“限额”功能仅针对本行渠道,无法约束第三方平台内的交易,一旦资金合法转入第三方平台,其后续的流转和支付由该平台的规则和风控体系独立管理。 银行既无合同授权,也无技术能力对已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干预限制或“二次限额”。 要求银行对第三方平台内部的资金消耗负责,是将支付机构应承担的风控义务不合理地转嫁给发卡银行,是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的。 第三、张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张某将其绑定了银行账户的手机交予女儿操作,其女儿将关键的短信验证码主动告知了诈骗分子,并且这也是导致张某资金损失的唯一、直接原因。张某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实质是将自身重大过错所引发的全部损失转嫁于银行。 法院怎么判? 1、张某遇到的是电信诈骗还是盗刷?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主动、自愿地将钱款转账、汇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被害人的“主动交付”是诈骗成立的关键。 而盗刷则是犯罪分子秘密窃取他人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然后在未经被害人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这些信息进行消费或转账。被害人通常对交易完全不知情,也未作出任何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张某遇到的很显然是盗刷,而非电信诈骗! 2、银行不要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验证码是电子银行交易中识别持卡人身份、授权交易的核心安全要素,张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其将载有敏感信息的设备交予他人使用,并最终导致验证码泄露,这一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金融机构对其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标准应不低于柜面业务。对于短时间内发生的、明显异常的多笔交易,特别是涉及境外交易等高风险场景时,银行的风险监测系统应能及时识别并采取警示、延迟交易或要求二次验证等措施。 尽管银行对第三方平台内的直接消费难以干预,但对于从本行账户向第三方平台转账这一环节的异常情况,仍负有审慎的监控和提示义务。 本案中,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笔异常交易,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统已有效识别该异常并主动向持卡人发出风险提示或采取了必要的临时管控措施,反映出其在动态风险监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最终酌定银行承担20%的责任,剩余的80%由张某本人自担。 3、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