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两名14岁的初中女孩在零食店买完东西,付完钱刚出店门十几米,就被店员大声喊了回去。店员指着监控屏幕说总部发来了警报,怀疑其中一个女孩把货架上的零食塞进了自己敞开的书包里。两个孩子被要求站在收银台旁边,在往来顾客的目光中等待核查。一个女孩身体不适,抖着声音问能不能给妈妈打个电话,店员直接说“不行”。无奈之下,两人被迫打开书包自证清白。孩子回家后崩溃大哭几小时,甚至说出“我要不要跳楼得了”这样的话。警方后来证实,女孩根本没偷。网友怒斥:这要是我家闺女,一定要讨个说法。 2026年2月2日,刚上初中的小雅和同龄的表妹小欣(化名),带着些许零花钱,走进了家附近一家零食店。 店里琳琅满目的零食对她们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她们仔细挑选,最终购买了几样心仪的零食,并在收银台完成了付款。 然而,就在她们走出店门大约十到十五米,身后传来了店员的呼喊声。 两个女孩疑惑地转身,被要求返回店里。 懵懂之中,她们跟着回去了,却不知道等待她们的,是一场长达二十多分钟的煎熬。 回到店里,气氛已然不同,店员告知她们,接到总部发来的监控视频提醒,怀疑她们在购物过程中有盗窃行为。 店员将怀疑指向了小欣,认为监控显示她用手摸了货架上的商品后,又触碰了自己敞开着拉链的双肩包,有将物品塞入包内的嫌疑。 两个女孩被要求站在一旁,店员则反复查看监控录像进行“核实”。 店铺照常营业,顾客进进出出,两个女孩就像被展示的“嫌疑人”,承受着过往顾客好奇或审视的目光。 小雅感到身体不适,巨大的恐慌和委屈,她向店员提出,想给自己的妈妈打个电话,让妈妈来店里陪伴她们。 但这个合理的请求,竟然被店员以制止的态度拒绝了,她们不被允许联系家长。 在孤立无援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为了尽快摆脱困境、证明清白,两个孩子最终不得不选择主动打开自己的书包,将里面所有的物品展示给店员查看。 结果当然是什么店里丢失的商品都没有。 小雅离开店铺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找到了正在上班的母亲张女士。 见到母亲的那一刻,压抑了许久的恐惧、委屈和羞愤彻底决堤。 据张女士描述,女儿一直在哭,哭了4个小时。 更让这位母亲心如刀绞的是孩子哭诉时的话:“妈妈,我们被怀疑偷东西,店里还有其他的同学在,别人会怎么看我们,我要不要跳楼得了。” 这句话,像一根刺,狠狠扎进了张女士的心里。她意识到,这件事对孩子心理造成的创伤,远非一句“误会”可以抹平。 下班后,张女士带着愤怒和求证的心情前往店铺,她要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希望弄清事情原委。 店方虽然承认是“误会”,并表示可以道歉,但却拒绝了张女士拷贝监控视频的要求。 在张女士用手机试图录制相关沟通过程时,双方发生了争执。 令张女士更加无法接受的是,当她作为监护人,正试图与店方沟通解决此事时,店方竟然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戏剧性的是,警方介入后,经过调查,明确证实了两名女孩没有偷东西的事实。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案中,两女孩付账离店后,被店员以怀疑盗窃为由强行叫回,在店内,她们被要求站立接受调查,持续20余分钟,且联系监护人的请求被明确拒绝,该行为已超出“合理询问”范畴,客观上利用成人权威及封闭环境,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强制,不敢自由离去,涉嫌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尽管持续时间较短、未使用暴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治安违法,面临治安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具体到本案,商家面对14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第一反应应是通知监护人,而非自行隔离调查。店员制止孩子打电话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孩子父母获得法定监护保护的权利。 同时,商家在公开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滞留,使其暴露于陌生顾客的审视之下,此举无视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性,与保护原则背道而驰。 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就本案而言,虽然商家未公开宣扬“小偷”字样,但其在公共空间将两个孩子作为“嫌疑人”当众滞留、查验,实质上在一定范围内对二人的品德作出了贬损性指控,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涉嫌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意味着,孩子的父母有权起诉商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