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14岁女生在零食店买东西,被店员怀疑偷东西,可店员不报警,也不联系女生的家长,把女生就在店里20多分钟。女生的母亲知道后上门讨要说法,店员同意道歉,不过拒绝查看监控,见女生的母亲用手机拍摄,竟然选择报警。网友:已经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了。 陕西咸阳的张女士有一个正在读初中的女儿。女儿乖巧懂事,学习成绩也不错,张女士对女儿也非常的疼爱。 都说女儿是父母的心头肉,张女士自然也不例外,要是女儿受到一丁点的委屈,张女士都会感到愧疚。可在2月2日发生的一件事情,让张女士的情绪有些绷不住了。 张女士正在公司上班,有同事告诉她,门口有两个小姑娘要找她。张女士连忙出去,发现竟然是自己的女儿。 还没等张女士开口说话,女儿更是哇的一声大哭起来。 这可把张女士吓了一跳,她知道女儿性格内向,要是有什么事情,大多情况下都会憋在心里。女儿这次情绪如此激动,肯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 张女士虽然心里很着急,也只能耐心的安抚女儿,等女儿情绪稳定一些后,这才断断续续的跟她讲述了发生了什么事情。 原来,张女士的女儿和一个同学放学后去了一家品牌零食店,准备买一些零食吃。 两个小姑娘在里面转了几圈,挑选完零食之后,便付款离开。 可刚走出零食店门口,也就是十几米的距离,零食店的一名店员突然跑过来拦住她们两个,嚷嚷着店里少东西了。 张女士的女儿哪里经过这种事情,听到店员这么说也被吓了一跳。不过没偷东西就是没偷东西,为了自证清白,张女士的女儿以及同学再次回到了零食店里。 张女士女儿的同学提出可以查看监控,店员却粗暴的摆了摆手,不耐烦的表示正在查看,让她们站在一边老老实实等着就行。 就这样,两个女生可怜兮兮的站在店里,来来往往的顾客无一不对她们投去怀疑的目光。张女士的女儿被看的很不舒服,也非常的紧张。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店员还是没有看完监控。张女士的女儿因为过于紧张的缘故,身体有些不舒服,她提出给张女士打电话,却被店员给拒绝了。 直到过去了差不多半个小时,张女士的女儿实在没有办法了,当着店员的面打开了背包,确定没有零食之后,这才得以离开。 张女士也算是听明白了,这不就是妥妥的栽赃陷害吗?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作为父母不仅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当孩子遭受到危险的时候,也应该尽到保护的义务。 为了女儿的清白,张女士气凶凶的来到零食店,她一定要给女儿讨一个说法。 女儿正处在青春期,性格特别敏感,如果这件事不能顺利解决,可能就会对女儿产生不好的影响。 在说明来意之后,店员先是向张女士道歉。不过张女士迫切的想了解真相,提出查看店里的监控。 在张女士看来,她的这个要求并不过分。零食店怀疑她的女儿偷东西,总得有理由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想到,店员却一口拒绝。 张女士被气的直跺脚,掏出手机对店员进行拍摄。没想到她的这个做法把店员给惹怒了,竟然选择了报警。 在帽子叔叔的调查下,张女士也终于如愿看到了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女儿的同学曾摸了摸货架上的零食,又摸了摸自己的背包,期间背包的拉链虽然打开的,不过两个小姑娘并没有拿零食。 帽子叔叔也证实了张女士女儿没有偷东西。 虽然孩子终于得到了清白,不过对于店员的态度,张女士还是无法接受。 有人说,店员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两个小女孩也有义务配合。不过店员拒绝报警、拒绝联系家长,把孩子扣在店里半个小时,这样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目前帽子叔叔已经排除了张女士女儿盗窃的行为,而店员将张女士的女儿扣留在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