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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公平了!青海,男子答应帮女子买房,还要求女子将她42.75克的黄金项链和12

太不公平了!青海,男子答应帮女子买房,还要求女子将她42.75克的黄金项链和12.55克的黄金戒指作为定金交给他。事后,男子突然变卦不帮女子买房了,女子便要求他返还金饰,但男子刷起赖皮,死活不给。女子无奈告上法庭,要求他按照当前856/克的价格还钱。谁知法院表示,定金的价值应以交付时为准,应按照一年前628/克的价格折算才公平,这让女子无法接受。 女子浪某想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2024年2月份,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子尕某。 尕某口头承诺,会尽快协助浪某买套心仪的房子,但要她必须先付一部分定金。 浪某当时并没有带那么多钱,便把自己42.75克的黄金项链和12.55克的黄金戒指摘下来,交给了尕某做定金。 交完黄金后,浪某满心期待着尕某能尽快帮自己把房子买下来。可没想到,尕某突然就反悔了,死活不愿意帮她买房。 浪某虽然心里特别生气,但也知道这种事情不能强求,既然他不想帮忙,那把黄金还给自己就行,自己也不再追究。 谁知尕某却耍起了赖皮,既不帮浪某买房,也不打算归还那两件黄金饰品。 多次讨要无果后,2025年4月30日,浪某将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金项链和金戒指,或者按照当日的黄金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2800元的诉讼费。 当天黄金市场价为856元/克,折合成等值现金为4733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浪某和尕某某的口头定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浪某已经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而尕某某收了定金后,既没帮着买房,还不归还黄金,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浪某只要求返还原物或者等值现金,属于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在赔偿价格上,双方出现了分歧。 浪某认为金价一直在涨,按照目前的价格赔偿才是合理的。 而法院认为,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标的物价值应以交付时点双方合意与市场价格为准,后续金价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给违约认定与基础返还标准。 所以,定金的价值应该以交付时为准,也就是2024年2月27日的价格。 黄金价格有波动,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按照交付时该品牌628元/克的价格来计算,才更公平。 法院最终判定,尕某某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浪某的金项链和金戒指。 如果没办法返还,就按照628元/克的价格,赔偿浪某34728.4元,同时还要支付浪某2800元的维权费。 如果逾期不履行,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个日期之间的黄金价格相差220余元/克,折算下来,总金额相差12000余元,这让浪某无法接受。 法院按交付时金价折算,是避免把市场波动风险全算违约方,但对受害方来说,金价上涨后按旧价赔,确实弥补不了实际损失,情理上难接受。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用贵重物品当定金,一定要写清“违约按何时金价赔偿”,最好留书面凭证、拍照留证。 千万不能只靠口头约定,不然出了纠纷,维权时很容易在价值认定上吃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