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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给我看炸了! 那个在小区里把手伸进7岁女童衣服里的六旬老头,案子今天二审开庭,

真给我看炸了! 那个在小区里把手伸进7岁女童衣服里的六旬老头,案子今天二审开庭,检方直接喊话:一审判两年太轻,必须四年起! 这事发生在去年2月的郑州。老头殷某某,是个有抢劫、强奸双重前科的人,在自家小区小花园,对邻居家7岁的女孩下了手。光看这些要素,就让人脊背发凉。 判决书里写得很细。他先是搭着女孩肩膀,把孩子引到花园长椅,夸她“漂亮”,让她站近点“给爷爷看看”。接着,手就从衣服下摆伸进去,先摸肚子,然后一路向下,抠摸生殖器。直到孩子疼得大叫,他才抽手。 就这个过程,法院一审认定了他的三大从重情节:有性犯罪前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对象是不满12周岁的幼女。按说这三条哪条都得重判,可去年11月,判决下来:有期徒刑两年。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也被驳回。 孩子妈妈吴女士死活不认这个结果。她拒绝了对方想拿3万块换“谅解书”的提议,咬着牙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她说,不要钱,就要一个能匹配恶行的刑期。 她的坚持起了作用。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白纸黑字写道:“量刑畸轻”。 于是有了今天的二审。庭审上,检方出庭意见很明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而受害人律师的意见更重:应判五年以上。 这里头有个关键的法律杠杠。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刑期就在五年以上。那么,一个有强奸前科的人,在公共场所对单独一名幼女实施抠摸,造成严重心理创伤,这算不算“情节恶劣”?这正是法庭需要权衡的核心。 孩子的状态,或许能部分回答这个问题。事发一年了,她妈妈描述,女儿变得不爱说话,不出门,连爸爸都防备,换衣服必须反锁门。这种创伤,远比身体伤害更难愈合。 更令人心寒的是案外态度。吴女士说,对方从未道歉,其家属甚至在小区里对他们拍照、做怪动作挑衅。这迫使她家孩子现在只敢在自家楼下活动。 今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所有人都等着那把衡量罪恶与惩罚、伤害与正义的尺子,最终会落在哪个刻度上。对于一个有前科、在光天化日下向孩子伸手的人,你认为,怎样的判决才能既惩戒罪恶,又告慰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