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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卖房赠男友282万母亲起诉全追回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若子女一时糊涂,

女儿卖房赠男友282万母亲起诉全追回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若子女一时糊涂,将房产出售获得的款项赠与他人,父母可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这大概是这篇报道的核心所在。

但我还有个问题。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若处于婚姻关系中,一般不会注明只赠予子女。

由此可推断,留下欠条就更是奇葩中的奇葩。

所以,女方在本案中出具的借条,事前经过公证吗?

如果事前没有公证,其他人遭遇类似事宜,是否也能效仿,进而得到类似的判决结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