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抢了2600块,判11年?太重了吧!”陕西,18岁男生抢劫2600块钱,老爸认为这是孩子之间的闹着玩儿,可结果呢,法院给这男生判了11年,那这事儿到底冤不冤呢? 事情发生在2024年高考结束后。18岁的王某本该收拾行李、畅想大学生活,却因沉迷网络游戏和赌博欠下外债,伙同两名“朋友”,在短短5天内连续实施3次持刀抢劫。 三次作案,总金额仅2600元,但每次都亮刀、每次都造成心理或身体伤害。这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预谋的犯罪。 案发后,王某父亲赶到派出所,一脸不解:“不就是孩子之间闹着玩儿嘛?抢点小钱,又没杀人,至于抓人?”他反复强调儿子“刚成年”“不懂事”“高考刚结束压力大”,希望“教育一下就行”。 可法律不认“闹着玩”。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次抢劫均使用凶器,其中一次致人轻微伤;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刑法》第263条,“多次抢劫”(三次及以上)属于加重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结合其认罪态度一般、未全额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一出,全网炸锅,争议激烈: “2600块判11年?比贪官判得都重!孩子才18岁,人生刚起步,就这么毁了?” “持刀抢劫还伤人,三次!这不是‘孩子气’,是暴徒行为!受害人半夜做噩梦谁来负责?” “别用‘年纪小’洗白暴力。18岁能投票、能结婚、能签合同,当然也要为持刀抢劫坐牢!” 其实抢劫罪既是金额犯,也是情节犯,不管抢的金额多少,只要是3次或者是三次以上作案的,那起步就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能判死刑! 这起案件最刺痛人心的,不是11年刑期,而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错位—— 很多人以为“刚成年=还是孩子”,却忘了法律设定18岁为成年线,正是因为此时人已具备基本是非判断力。 王某不是“误入歧途”,而是在清醒状态下选择了暴力掠夺。他抢的不是2600元,而是普通人的安全感;他挥的不是小刀,而是对法治底线的挑衅。 法律之所以对“多次抢劫”零容忍,正是因为:一次可能是冲动,两次是侥幸,三次就是惯犯的开始。 若因金额小就轻纵,等于告诉所有潜在犯罪者:“只要每次少抢点,就能钻法律空子。” 真正的悲剧,不是王某坐牢,而是他的父亲至今还认为这是“闹着玩”。 当父母把犯罪当调皮,社会就只能用铁窗来教他做人。 法律可以宽恕无知,但绝不纵容暴力。11年不冤——它警示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代人:成年,从来不是年龄到了,而是责任扛起。否则,自由的代价,就是失去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