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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银行,11名储户合计将220万元存入银行,但都被柜员私自转走。 2024

内蒙古某银行,11名储户合计将220万元存入银行,但都被柜员私自转走。 2024年10月,柜员孟某枝因为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 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一审判她败诉。1月5日,此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在本质上,储户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储户与银行的契约是:“我给你提供收益,而你给我提供保障”。 但现在这个判例,让契约关系不再对等。银行的逻辑是:这是柜员的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 现在的金融机构风险承担机制,其实是让银行有了“收益归我、风险归你”的倾向,成了一种风险转移和责任外包的机制。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储户们的担忧了:今天是那11位“倒霉者”,明天会不会轮到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