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辽宁鞍山,男子跟单位请假,说家里有事,单位批准。次日,男子被人发现死在路边,经鉴定是酒精中毒失温死亡, 不料,家属怪单位没打电话问问男子的情况,没催他到岗,间接导致男子死亡,要求单位赔偿。单位喊冤:他还没到返岗时间呢,我们无权干涉他个人活动,法院判决亮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的鞍山,男子李某在当地一家科技公司上夜班,日常工作时间从傍晚持续到次日清晨。那天傍晚6点多,李某按时到岗打卡,换上工装后没多久,就找到班长说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申请临时请假。 班长了解情况后,按照公司流程批准了他的事假,明确请假时间从当天18时20分至第二天7时30分,刚好衔接上他的下一个班次,李某收拾好个人物品后便匆匆离开了单位。 谁也没想到,这竟是李某与单位的最后一面。次日凌晨5点左右,天还没亮,有路人在城郊一条僻静的路边发现了倒在地上的李某,当时他浑身冰冷,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路人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封锁了现场,经过初步勘查排除了他杀嫌疑,随后将李某的遗体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结合当时夜间低温的环境,最终判定其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引发的失温身亡。 这个结果让李某的家属难以接受,悲痛之余,他们将目光投向了李某的单位,认为单位应当为李某的死亡负责。 在他们看来,李某从离开岗位到被发现死亡,中间长达8个多小时,单位既没有打电话给李某询问情况,也没有督促他按时回岗,这种“怠于管理”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悲剧发生,于是向单位提出了赔偿要求。 面对家属的索赔,单位觉得十分冤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是按正常流程请假,且请假时间尚未结束,不存在“超时未返岗”的情况,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干涉员工请假期间的个人活动。 员工在私人时间里的行为,完全由其自身负责,李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家属最终将单位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事件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调取了公司的请假记录、考勤表,以及警方的勘查报告和法医鉴定意见书。 庭审中,家属坚持认为单位存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对员工的关怀义务,而单位则提交了完整的请假审批流程证明,辩称对员工请假期间的个人行为无管控义务。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失温,属于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其请假期间的活动与工作内容无关,单位在批准请假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操作,也不存在过错。 员工请假后,单位对其个人生活并不负有监督或关怀的法定义务,李某的死亡与单位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家属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家属的索赔确实不合理, 不能把个人行为导致的后果强加给单位;也有人觉得家属只是过于悲痛,才想找个渠道寻求慰藉,但法律讲究证据和因果关系,不能凭情感判断责任。 法律界人士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科普,员工请假期间若因自身疾病、个人意外等非工作原因死亡,且单位在请假流程上无过错,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只有在员工因工作相关事宜请假、或单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遇事需理性看待,不能盲目索赔,法律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公正界定。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