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与L婚内生育一子R,经检测重度智力低下。C年入34万元,L现无工作,每月收取房租6千元。
L要求离婚,并提出: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C补偿200万元。②其未来生活困难,要求C补偿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86万余元。③C存在家暴、出轨、虐待和遗弃子女的行为,要求C赔偿其精神赔偿金10万。
【裁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 L固然在对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C对家庭的贡献,且家庭付出的多少并非法律上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理由,因此不支持补偿200万元;以未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补偿其未来的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分割共同财产时本着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有关规定,另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C补偿40万元。
C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L照顾孩子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认定已达到了法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纠正原审法院的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原则,应对L给予经济补偿,予以维持。
【后语】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二、法律适用以及时间效力
1.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适用。有利溯及的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认定标准
1.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 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3.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4. 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PS: 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