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取消“死缓”司法判决! 死缓之刑,按理来说是非常重的刑罚,仅次于立即执行的死刑。只有罪行非常重的罪犯才会被判此刑。 撞死一家三口的廖某宇,一审被判死缓,按现行刑法,若未限制减刑:有重大立功且表现极好,最少服刑17年(2年考验期+实际执行最低15年);无重大立功仅正常表现,服刑亦不低于17年…… 这就形成了诡异的司法现象:他明明罪大恶极,达到了死缓程度,但他却仅需正常表现,最终十几年就能刑满释放。这让被害者家属情何以堪呢?死缓岂不成了儿戏?这样的死缓没意义——几乎等同于变相的有期徒刑! 所以说,有必要修改死缓的减刑规则。比如对廖某宇这类造成重大伤亡的恶性犯罪罪犯,即便他有重大立功且确有改恶从善表现,死缓减刑也应提高刑期下限,可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且不得再减刑,或直接适用终身监禁;同时对减刑的次数、年限、间隔期作出严格且明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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