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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寻衅滋事犯危险驾驶罪被拘

恩施日报讯(通讯员陈钦、王霞、于诗祺)男子深夜买醉不回家,做出一连串荒唐行为:偷开他人车辆,试图抢夺另一辆车。其手机不慎掉落现场被民警捡到,最后被民警“守株待兔”抓获归案。日前,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7月31日凌晨,王某某喝得醉醺醺,东倒西歪地行至租住地附近。经过一家宾馆时,见前台无人,便上前翻找,拿走一把车钥匙。他找到停在宾馆门前的轻型栏板货车,开着货车,漫无目的地行驶。

酒精驱使下,行为进一步升级。当他驾车来到一停车场,见何某刚停好车,便上前抓住何某衣领,并索要车钥匙。何某反抗时,王某某手机不慎掉落在地。索要钥匙无果后,王某某将何某推倒,慌忙驾车逃离。何某惊魂未定,立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某遗落的手机。不久,王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借用出租车司机电话拨打自己手机。民警顺水推舟,约其在医院门口见面。王某某如约出现,被当场控制。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7毫克/100毫升。

2025年11月28日,恩施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发现,王某某在本次案发前一个月内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此外,其在2011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短短一个月,一次酒驾,一次醉驾,还有偷开他人机动车、恣意索取他人物品的举动,性质十分恶劣。”承办检察官指出,王某某有暴力犯罪前科,且两年内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5年8月1日,针对本次案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恩施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因偷开他人机动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25年12月4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月18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抢劫罪到连续酒后驾车,法律的红线被他反复突破。”承办检察官表示,法律对于有犯罪前科并再次以身试法者,绝不会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