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马某网上结识女子黄某,两人首次见面,男子支付给女子1600元后两人在酒店发生关系,几天后,男子受邀到女子家中再次发生关系,谁知男子事后却突然翻脸,用绳子将女子捆绑、殴打,并抢走她的手机、项链等财物逃离,女子挣脱后报警,男子很快被抓。 法院一审认定男子犯抢劫罪,判刑3年,男子上诉称自己是“受邀进屋”,并非强行抢劫为目的,二审法官认为,男子进屋虽然是经过女子同意,但后续捆绑、殴打女子并非其所愿,且男子是在女子无法反抗时取走她的财物,这种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特征,所以二审改判男子为盗窃罪,刑期减为2年。 此外,两人首次见面就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已涉嫌犯罪,也应受到治安处罚!只能说两个人都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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