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雷信私募投资基金(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信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
公告显示,雷信私募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基金清算环节。江苏证监局指出,该公司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雷信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此次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要求雷信私募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该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雷信私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雷信私募因清算违规被出具警示函,再次凸显了私募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和监管规定的重要性。未来,随着监管趋严,私募机构需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以避免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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