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的丈夫病逝后,她收拾遗物发现丈夫在8年里给一面馆女员工转了117362元,她去找女员工要说法,女员工却说:他转钱给我,是让我帮他储值卡、买礼盒、买饭卡用,这钱我一分没拿,都是他消费了。见女员工死活不承认,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院。 屏幕上,密密麻麻的转账记录像是一根根毒刺,扎进了她的眼睛。从八年前开始,也就是她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笔或多笔钱款转给同一个账户——头像是一个年轻女人,备注名只有简单的两个字。 郭女士按着颤抖的手指,一笔笔算下去。五百、一千、两千……日积月累,八年时间,丈夫王某竟然给这个女人转了整整 117,362元! 愤怒压过了悲伤,强烈的求知欲驱使着她必须找到这个女人问个究竟。经过多方打听,郭女士终于确认了这个收款人的身份——当地一家面馆的女员工,郭某乙。 郭女士带着打印好的厚厚一沓转账流水,直接冲进了那家面馆。 面馆里热气腾腾,食客们的喧哗声与郭女士冰冷的脸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她指着柜台后的郭某乙质问这笔钱的来源时,原本嘈杂的面馆瞬间安静了下来。 面对郭女士的兴师问罪,郭某乙并没有表现出想象中的慌乱。她一边擦着桌子,一边抬眼看着郭女士,脸上带着一种看似无辜却又有些不屑的神情。 “你是来问钱的吧?我正想找人说清楚呢。”郭某乙语气平淡,丝毫没有愧疚之意,“你老公确实给我转了钱,但我一分钱都没拿,全是花的!” “没拿?那一分钱一分钱转给你,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郭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将转账记录摔在桌上。 郭某乙耸了耸肩,指着周围的食客说道:“他是来我这儿吃饭的顾客。他转钱给我,那是让我帮他充值会员卡、买面馆的礼盒,还有代买饭卡。这些钱,最后都变成面条和礼盒进了他的肚子,或者被他送人了。我只是个打工的,代老板收个钱,关我什么事?” 这番话让郭女士愣了一下。如果对方说的是真的,那这确实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可是,仔细一想,又漏洞百出。 “吃饭需要八年吃掉十一万吗?买个面条需要用私人微信转账,而且频率这么高吗?再说了,就算是充值,为什么没有发票?为什么没有正规的充值记录给我看?”郭女士敏锐地抓住了对方话语中的漏洞。 郭某乙显然早有准备,或者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她双手一摊,摆出一副“死无对证”的架势:“转账记录都在那,钱进来了又出去了,反正我没贪污。你老公都走了,你凭什么来找我麻烦?” 见郭某乙死活不承认私吞,甚至还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郭女士心里的怒火彻底爆发了。她明白,跟这样的人在店里纠缠是讲不出道理的。既然软的不行,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郭女士一纸诉状,将郭某乙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气氛庄严肃穆。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十一万元钱的争夺,更是一场关于婚姻忠诚、财产权益与法律底线的博弈。 郭女士的代理律师立场鲜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擅自将巨额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席上,郭某乙依然坚持她的辩解:“法官,我真的没拿钱。那些钱都是王某消费掉的。他喜欢吃我们家的面,经常买礼盒送人,钱都是货款。” 然而,法律的逻辑是严密的,容不得半点模糊。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转账记录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数据显示,这八年间,王某向郭某乙的转账次数频繁,且金额呈现出一种不规律的“小额多笔”特征,这确实有点像日常消费。但问题在于,郭某乙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钱确实转化为了“商品”或“服务”。 法院认为,虽然郭某乙辩称钱款用于消费,但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漫长的审理与质证,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而有力的判决。 判决书上字字千钧:王某在八年时间里转给郭某乙的每一分钱,均为王某与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核心的法律定性。法院进一步阐释: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哪怕是一方挣的工资、发的奖金、得的转账,在法律上都是两个人的“混合体”,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私自处分,更不能无偿赠与他人。 王某的转账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也未征得妻子郭女士的同意。这种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异性(或虽未明确认定为婚外情,但确属非正常关系的特定对象)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8年间给郭某乙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郭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女士人民币117,362元。


